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发布时间:2010-02-27 14:15:39 点击数:
导读: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第一条为了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

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切实落实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加强对基本农田保护的监督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基本农田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是:《固原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固原市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确定的全部基本农田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基本农田的义务,并有权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违法行为。实行政府领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群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分级负责制度。市人民政府每年与各县()人民政府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定期组织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全市基本农田保护情况,对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基本农田保护任务的给予相应的处罚。

       ()人民政府应当与各乡()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落实基本农田的保护责任,并对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兑现奖罚。

       村民委员会要落实基本农田片区的保护责任人,对基本农田承包者保护基本农田的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乡()人民政府。

       第五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报告制度。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每年将基本农田保护情况报告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厅。

       第六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巡回检查制度。县人民政府土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重点乡()、重点地段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定期巡回检查;乡()人民政府每季度对本辖区内基本农田保护进行巡回检查一次;村民委员会对本村基本农田保护情况进行经常性的巡回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

       第七条  实行基本农田保护举报奖励制度。对检举、控告侵占、破坏基本农田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经查证核实,予以表彰鼓励,并给予50元至1000元奖励。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九条  对于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超越批准数量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的;非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基本农田的,依法从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采矿、挖砂、采石、取土、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毁坏种植条件的,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对破坏或者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保护区标志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依法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侵占、挪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侵占、破坏基本农田的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基本农田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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