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7 12:48:44 点击数:
导读: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为统筹推进“三个集中”,进一步提高“土地向规模…

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农村发展(城乡一体化)局(统筹委),高新区经发局,直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统筹推进“三个集中”,进一步提高“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的质量和水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市委、市政府统一安排,现就切实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高度重视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

土地流转是涉及广大农民土地承包权益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大事。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把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作为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近些年来,全市农业部门在正确引导和规范土地流转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推进土地向规模经营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市土地流转总体是平稳有序的。但一些地方违背农民意愿强行流转、侵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以及随意违反土地流转合同约定,流转行为本身不规范等问题仍有发生,迫切需要农业部门加强管理和服务。农业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工作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任务,认真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全面执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各项规定,扎实做好土地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正确指导土地流转平稳健康发展。

二、充实加强土地流转管理服务机构

农业部门要建立制度、落实机构和人员,加强对土地流转行为的服务、指导、监督和管理。要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2009年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文件)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文件)的要求,抓紧建立健全各级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明确其农村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的职能职责,落实专职工作人员,保障其工作经费和人员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应承担执行土地承包和流转管理的政策法规、建立土地流转合同、台帐和档案管理制度、监管农村土地流转交易行为和土地规模经营项目、统计上报土地流转数据等管理职责和受理政策法规咨询、收集发布土地流转信息、协调处理流转纠纷、受理流转价格评估、指导流转合同签订、协调利益关系、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交易业务等服务职责。

    三、全面做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

  农业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扎实推进农用地产权制度改革工作。要按照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精神,指导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抓紧做好二轮延包的后续完善工作,妥善解决延包遗留问题。要按照市政府办公厅转发的《成都市农村承包土地实测工作办法》(成办发〔200885号文件)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做好农村承包土地实测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全面做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使其明晰界限和内涵,强化物权保护。要按照今年中央1号文件要求,将承包土地地块面积、空间位置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全面落实到承包农户。要结合农用地产权制度改革,抓紧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和数据库,认真清理、规范整理和永久管理好土地承包合同及确权登记的档案资料,为规范土地流转打下坚实基础。

  四、依法保障承包方农户的土地流转主体地位

  农业部门规范管理土地流转,要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深入做好群众工作”的准则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提高农户对自己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本财产权权能的认识,引导和鼓励农户自主决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严格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依法保障承包方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和土地流转主体地位,保障其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流转的自主权利。农户依法可自愿书面委托集体经济组织或中介机构代表其与受让方协商流转其土地承包经营权。严禁乡镇政府和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及其他任何组织、个人违背承包方农户的意愿,强迫命令强行流转。严禁阻挠承包方农户依法自主流转。

  五、依法保障承包方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

土地流转的收益(转包费、转让费、租金等),应当由流转土地的承包方农户(或其委托方)与受让方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协商一致,签订统一规范的《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后,依照合同落实兑现。土地流转的收益应全部归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方农户,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扣缴。

六、健全工作制度加强土地流转管理监督

  健全土地流转合同规范文本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向参与流转的各方宣讲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规章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的具体规定,指导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文本。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要把指导合同签订同开展法律政策宣传咨询、流转价格评估等多项服务结合起来,指导流转双方在充分自主协商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合理的流转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做好流转合同鉴证工作。

  认真执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土地流转备案管理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机构要完善土地流转备案工作程序,提高备案工作质量,要重点核查合同要素的合法性、真实性和项目的可行性,指导双方及时补充完善合同关键内容,依照规定程序办理备案证明。

  建立土地流转情况巡查制度。严格核查流转项目的可行性与合法性,及时掌握土地流转项目执行动态,纠正违规流转情况,确保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不变,确保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变,确保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20094月底前,各区(市)县要对实有的土地流转情况进行一次梳理检查,重点规范土地流转行为、检查土地流转合同、监管流转土地的农业用途,坚决纠正和查处土地流转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建立土地流转情况定期报表制度。从今年起,全市土地流转情况统计实行季报制度,采用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相结合的方式,建立科学的统计指标体系和数据库。

  七、提高服务水平培育良好土地流转环境

农业部门要结合推进农业生产方式转变,积极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完善推进“土地银行”、土地股份合作社等多种经营模式,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途径,引导社会资金投入,促进土地资源充分利用。

加强对业主规模经营项目的技术指导和服务,落实土地规模经营的补贴奖励政策,探索土地规模流转风险分摊机制,结合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落实耕地保护基金中用于保险和担保的资金。把落实现代农业发展支持政策与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工作相结合。农业企业、专合组织、种养大户和其他业主参与土地流转实施土地规模经营,凡未签订统一规范的流转合同、未按规定办理流转备案的,均不予以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建立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服务机构与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完善服务措施,促进公开、公平、公正,提高土地流转的综合效率。

健全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加强与信访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建立起多部门协调解决土地流转重大问题的工作联动机制,并推动健全协商、调解、信访、仲裁、司法等多渠道调处流转纠纷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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