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6 09:57:36 点击数:
导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深入进行国土资源法制宣传教育,积极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明显好转。但是,不少地区粗放用地观念根深蒂固,违法占地用地现象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特作如下通知。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耕地保护工作的重大意义

我省人多地少,人地矛盾十分突出。据预测,到2040年,我国耕地将突破承载极限,而我省有可能比全国提前5-10年。土地已成为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因此,各级政府必须从事关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做好耕地保护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加大措施,落实责任,为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始终坚持严而又严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一)切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当前,要结合乡镇的调整合并,依法适时修订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快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调整划定工作,切实做到基本农田面积、位置、标志、档案、责任五落实,把基本农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作为政府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

 

(二)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非农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单位负责开垦与被占耕地同等数量和质量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要按照规定交纳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三)积极推进城镇土地利用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根本转变。坚持大型建设项目向开发区集中,乡村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农民住宅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的“三集中”做法,大力调整土地利用结构,防止和避免零散布局、乱铺摊子、盲目扩张用地的现象。抓住当前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有利时机,把开发利用闲置土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制定鼓励政策,引导建设单位进城发展,积极实施旧城改造、土地置换,争取用3-5年时间把城镇闲置土地充分利用起来,以此缓解土地供给压力,减少耕地占用。

 

(四)研究制定保证土地合理需求的用地政策。在坚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原则下,积极探索搞活土地供给的各种有效途径,采取农用地整理指标折抵、建设用地指标置换、建设用地指标周转等政策,努力满足建设用地合理需求,同时缓解耕地资源短缺的矛盾,提高资源利用率。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利用市场手段合理配置土地资源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土地市场体育,挖潜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积极探索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及其流转管理的新路子。

 

(一)加快国有土地储备制度建设。把国有土地储备制度作为政府对县级以上城市高度垄断土地一级市场、有效调控和规范土地二级市场的重要手段,推行政府统一征用、统一储备、统一开发、统一配置、统一管理的土地配置管理模式,通过依法征用、收回、收购等途径,确保政府掌握土地供应的主动权,确保国有土地所有权在经济权益上的实现。

 

(二)加快土地租赁制度建设。在对新增建设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同时,把工作重点转移到城镇存量划拨土地的有偿使用上,无论增量还是存量建设用地,除依法可以继续划拨使用的以外,都要全部实行有偿使用。

 

(三)加快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制度建设。在严格控制建设用地总量,理顺土地供求关系的基础上,减少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比例,对商业、金融、旅游、娱乐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等类用地实行招标、拍卖,形成土地市场竞争机制和价格形成机制。

 

(四)加快地价管理制度建设。把地价管理作为土地市场管理的核心工作来抓,全面开展城市基准地价的更新调整工作,尽快制定出让土地最低限价标准,建立地价监测系统和地价公布、查询制度。

 

(五)加快土地有形市场建设。制定和完善土地市场运营制度和市场准入规则,采取行政、经济、法律等手段引导各类土地交易入市,规范交易行为,取缔土地隐形市场和非法交易。积极培育土地市场交易中介服务机构,从政策上引导和支持其发展。

 

(六)加强对企业改革、改制中的土地资产管理。按照“明晰产权、显化资产、区分类型、灵活处置”的原则,通过土地资产的合理处置,盘活土地资产,理顺土地资产分配关系,促进企业发展;通过出让、租赁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提高政府土地收益;通过土地作价入股、作价出资、授权经营等方式处置土地资产,壮大国有资本、股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竞争力。

 

(七)积极探索小城镇用地供应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新路子,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和小城镇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县城以下的小城镇试行国有与集体两种土地产权并存、一个市场统一管理的办法。对存量集体建设用地,可实行转让、租赁等方式流转,但必须报经县(市、区)政府审批,土地收益大头留给土地所有权人。

 

四、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促进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的全面好转

 

坚持预防为主,事前防范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建立健全政府负总责,国土资源、建设、监察和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社会监督,层级负责的执法监察机制。要重视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队伍建设,优化人员结构,加强执法力量。要认真解决土地执法监察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问题,进一步维护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各地要结合实际,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的违法用地案件进行彻底清理,并尽快做出处理;对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出现的乱占滥用土地的违法案件,特别是那些性质严重、影响很坏的案件,要依法严惩,不论涉及什么人,出于什么动机,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要把土地执法监察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从源头上预防违法案件的发生。要高度重视土地信访工作,层层落实信访责任制,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切实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宣传工具,广泛深入地宣传《土地管理法》等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制观念、耕地保护观念和可持续发展观念,增强合理利用土地和有效保护耕地的意识,促进土地管理和利用秩序的全面好转。

 

五、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

 

土地管理工作是实施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方面,是一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必须切实加强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基本国策落到实处,切实做到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恪尽职守,主动协调,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依法共同做好土地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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