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发布时间:2010-02-26 08:40:59 点击数:
导读:太原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为了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实际,制定本制…

太原市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制度

为了规范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太原市土地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土地使用权交易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太原市人民政府设立地产交易市场作为土地交易的专门场所。太原市国土资源局是太原地产交易市场的主管部门。

地产交易市场的主要职责为:

() 贯彻执行国家土地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交易市场的内部管理制度,具体实施土地交易市场的建设工作;

()接受主管部门委托,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公开挂牌交易工作。

()受理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负责转让条件的核验、成交确认;

() 收集、汇总、储存、上报、发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供求信息,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提供土地使用权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场所。

()为地价评估结果备案,交易过户、税费征收、土地登记发证等机构集中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设立服务窗口;

()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二、下列土地交易应在地产交易市场通过招标、拍卖和挂牌方式公开进行:

()商业、旅游、娱乐和房地产开发等经营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以协议地价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功能,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通过招标、拍卖方式重新出让;

()依法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以地合作建房,寻求合作者的;

()人民法院、执法机关裁定、决定处分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和地上建筑物、构造物、附着物转让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法律、法规允许的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

三、土地交易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招标,即通过发布招标公告,进行公开招标,由投标人进行投标,经评标后确定中标人的行为。

()拍卖,即通过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由出价最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挂牌交易,即在一定期限内将土地交易条件在土地交易机构进行公告,并接受交易申请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协议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协议地价应在地产交易市场公布。经营性项目土地使用权出让,应采用招标或拍卖方式。其他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交易,可根据需要选择招标、拍卖或挂牌交易中的一种方式。

五、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在招标、拍卖会30日前发布招标、拍卖公告,申请参与竞投或竞买的法人和自然人应达到3人或3人以上。

六、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应设立最低保护价。土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方式交易时,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委托方有权重新作出交易安排。

七、土地使用权公开挂牌交易的,应公告最低交易价和其他交易条件。公告期限不少于30日。

公告期限届满,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能否成交:

()若在规定期限内只有一个申请人,且报价高于最低交易价,并符合其它交易条件的,则此次交易成交;

()在规定期限内有二个以上申请人的,允许多次报价,土地使用权应由出价高者获得。报价相同的,由在先报价者获得;

()若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申请人,或者只有一个申请人但报价低于最低交易价或不符合其他交易条件的,委托人可调整最低交易价,重新委托地产市场交易。

报价以报价单为准。成交后,由委托人与买方签订标准文本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由地产交易市场鉴证。

申请人挂牌交易所公告的最低交易价由委托人决定,但该最低交易价不得低于应补交地价、应缴纳税费及应付交易手续费用之和。

八、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交易,转让人应委托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并提供以下资料:

1、转让双方办理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申请(原件)

2、转让双方的原始协议

3、双方按照转让合同的标准文本签定的转让合同(原件)

4、转让方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属批准文件和出让合同及附图

5、转让方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出让金交纳证明

6、土地估价结果备案证明

7、土地增值税及土地交易契税完税证明

81500地形图四份(原件)

9、需要提交的其它文件(包括计委立项计划、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期投资费用达总投资额25%的证明)

以上文件如提交复印件的,需加盖单位公章多页的须加盖骑缝章,复印者签名并写明“此件复印于原件”。

地产交易市场在3日内进行核验后,送主管部门在15日内核准。主管部门核准转让的,再由地产交易市场进行交易。

九、委托人委托地产交易市场进行公开交易,应当签订委托合同。

委托合同一般包括委托事项、时限、公告期限、委托费用、临时冻结产权、解冻等条款。

地产交易市场应拟备委托合同示范文本。委托人与地产交易市场签订委托合同可以对示范文本进行修改、增删。

十、地产交易市场从事上述交易时,可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手续费。

十一、监察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在地产交易市场设立检举或投诉信箱,接受群众对土地使用权交易违纪违规的检举、投诉。

十二、地产交易市场应将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规则、运作程序、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等在显要位置张挂显示、陈设,接受群众监督。

十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土地权属登记和变更登记手续:

()违反本规定,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实行公开交易的;

()须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不按规定的规范要求和方式进行公开交易的;

()投标人或竞买人互相串通压价的;

()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交易无效的情形。

十四、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和地产交易市场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在土地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徇私舞弊、泄漏秘密、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五、招标、拍卖出让土地使用权,除本制度另有规定外,适用《太原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办法》。

 

 

上一篇:山西省集体农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租赁条例(修正) 下一篇:太原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