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信访查办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2-26 18:44:13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信访查办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和落实朱镕基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江苏省信访查办工作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江苏省信访条例》以及国家信访局《关于印发和落实朱镕基同志重要批示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访查办工作应以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朱镕基同志关于信访查办工作的重要批示,克服“重视不够、避重就轻、敷衍塞责、审核把关不严”等问题,规范结案报告,提高结案质量。

  第三条 信访查办工作应当按照我省信访工作“三个转变”的总体要求,始终把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求实效作为信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大督查督办的工作力度,为畅通信访渠道,构造“大信访”的工作格局服务。

  第二章 案件查处

  第四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都负有信访查办工作的职责;对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应当根据职责权限,依法直接查处;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的工作人员办理信访案件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案,不得推诿、敷衍和拖延,切实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对上级机关交办件中提出的问题及所附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项,在调查处理时均要一一核查。在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实事求是地作出处理。调查处理情况和结果应当在结案材料中完整清楚地反映,不得回避隐瞒。

  第六条 对已经调查处理过的信访事项,接到上级机关交办后,应再做调查,结案报告必须重写,并写清有关过程,此前的结论只能作为附件。

  第七条 经调查后作出的处理意见,应当抓紧在报结前予以落实。已经落实的应附必要的证明材料;计划落实的,应明确责任人、时间和要求。

  第八条 结案材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交办单位应退回要求重新查处或补充查处:

  (一)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案件以及省领导

  批示的督办件缺少经办地区、部门有关领导同志的审核意

  见和签名,或签名格式不符合要求的;

  (二)对举办件和所附信访材料中反映的主要问题,在

  报结材料中调查处理的情况和意见不完整,有少报漏报的;

  (三)对反映的问题调查不清,处理有误、处理不到位的;

  (四)结案材料格式、文字等方面不符合上报要求的;

  (五)结案意见未与信访人见面的。

  第三章 案件报结

  第九条 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的信访案件是信访工作部门办理、督查、督办的重点案件,应从讲政治的高度,抓紧抓好每一个工作环节。领导同志批示给谁,查处结果的报告就由谁审核把关,并签字上报。审核意见应签在结案报告上,或签在该案的《结案呈报表》上。

  第十条 省领导批示的信访案件中,“领导督办件”是指:副省级以上领导同志有批示,指名向市、县或部门的领导同志交办并要求报结果的案件。领导督办件在报结时,必须有督办领导同志的签名和意见,否则不予结案。

  第十一条 信访案件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交办的,承办部门就应该向哪一级哪一个部门报告查处结果。省信访局根据领导批示的意见,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纪委及其领导交办的案件,凡经市、县信访局转安或抄送给市、号信访局的,按期结案工作一律由相关市、县信访局负责。

  第十二条 各级信访部门在结案上报时,如将下级或有关部门查处后的结案材料转报的,对材料的内容必须严格把关,同时应当明确本级组织对查处情况的意见。对不宜转报的材料要根据情况重写报结材料。

  第十三条 结案报告应当在处理意见落实到位之后才具结上报。如处理意见在规定的结案期限内难以落实到位的,应当在结案报告中说明理由和落实的具体措施、责任人和期限。

  第十四条 处理意见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和政策为准绳。政策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引用有关政策条款;没有明确规定的,可酌情变通处理,但应写清作出变通处理的理由;问题不能解决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制定出做好信访人思想教育工作的措施和计划;信访人反映情况不实的,要把真实情况写清楚。

  第十五条 对交办件调查处理的关键内容,结案报告应视情况附上必要的附件。如有关执法机关的判决书、裁定书、证明材料、审批表、相关文件、鉴定意见等。

  第十六条 结案报告应当反映该调查结论和处理意见与信访人见面的情况、信访人对处理意见的态度。如信访人不同意该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原因和进一步做好工作的计划。

  第十七条 信访案件的结案报告必须一案一报。交办函系一函交办两件以上案件的,办理单位应当分别报结。

  第四章 结案期限

  第十八条 凡中央和国家领导同志批示给有关地区、部门负责人的信访案件,一律按国家信访局发函交办的日期计算,90日内必须报结。省信访局向下交办时,在函件中注明要求结案时间的,各地、各部门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结案上报。

  第十九条 群众去京上访、来省集体上访的名单或通报并要求调查处理的,承办单位应在30日内报情况。重点报告信访人的情况、当地做工作的情况及控制再次重访的措施。如同时有领导批示并经发函交办的,报情况后仍按领导批示件办理,结案时间仍为90日。

  第二十条 省信访局交办要结果的信访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收到省信访局交办函件之日起90日内办结上报。期限的具体计算方法为:

  (一)交办时间以承办部门收件日戳计算,没有日戳的按函件寄出时间后延5个工作日计算;

  (二)结案时间按承办部门寄出结案报告的日戳计算,没有日戳的按报告收到的时间上溯5个工作日计算;

  (三)要求补报材料或被退回重新查处的案件,结案时间以补报或重报的时间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凡涉及刑事、民事、经济和行政案件等内容的信访案件,经法院、检察院和纪检监察部门立案,有法定程序和立案依据,可先作为信访结案上报。有处理结果后,应正式报结。案情复杂,到期未能立案或不能按期结案的,应上报情况,可适当延期报结。延期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章 结案报告格式

  第二十二条 结案报告在开头部分应当引用原交办机关名称、交办时间、文号、信访人反映的主要事项,便于交办机关查核。

  第二十三条 结案报告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分别情况设定密级并按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寄送。

  第二十四条 结案报告如有附件,应注明附件的顺序和名称。附件应在左上端标明“附件”字样。

  第二十五条 结案报告用纸规格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以后如统一使用A4型时,按通知执行。结案报告标题用二号宋体字,内容用三号仿宋体字;从左至右横排;左侧装订。文中使用计量单位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正文末尾必须加盖发文机关公章。日期应是成文日期,以签发日期为准。

  第二十六条 结案报告应当一式两份上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省信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20011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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