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

  发布时间:2010-02-26 16:53:10 点击数:
导读: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

苍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苍南县

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一日

苍南县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苍南县人民政府对苍南县范围内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地,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苍南县征地事务机构承担统一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三、苍南县各地城镇规划区内征用土地,应实行“区片综合价”(附表1)。“区片综合价”是指城镇建设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由县人民政府根据不同地段、地类、人均耕地和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划定区片,进行评估,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特别是农民的意见基础上,统一制定分片的“征地综合补偿标准”。实行“区片综合价”必须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协议,经批准后,可不履行“二公告一登记”程序。在城镇规划区外征用土地,实行以年产值乘补偿倍数的方法确定补偿费用。

四、不同地段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地段分为四类(附表2),今后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五、各地类平均年产值标准如下:

()耕地(包括原耕地无种植或改作他用,农用的沟、渠、池塘等)每亩年产值:0.17万元。

()山园地每亩年产值:0.08万元。

()林地每亩年产值:0.07万元。

六、各项补偿费用标准如下:

()土地补偿费(附表3)

1、各地类年产值的8倍。

2、未利用地,按耕地的50%补偿;建设用地,按耕地的标准补偿。

()规划区外的安置补助费(附表4)

1、一类地段为各地类年产值的14倍,二类地段为各地类年产值的12倍,三类地段、四类地段为各地类年产值的9倍。

2、征用未利用地、建设用地的,予以适当安置补助。

()青苗补偿费

被征用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征地时抢种的也不予补偿。其标准为:耕地每亩0.05万元。

()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为各地类土地补偿费的10%

()地上附着物补偿另行规定。

七、各项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各项土地征用补偿由县征地事务机构向用地单位统一收取,统一支付给被征地村集体。土地补偿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人员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不进行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青苗补偿费归种植人所有。

八、政府鼓励壮大村集体经济。征用耕地给予8-10%的比例(一类地段为8%,二类地段为9%,三、四类地段为10%)的安置用地指标,用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发展第二、第三产业(房地产除外)

九、安置用地指标经村民会议讨论,在县国土资源部门监督下,可以有偿调剂或由县人民政府有偿收回,有偿费返回给村集体经济组织,严禁买卖安置用地指标。

十、国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国务院、省、市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制度另行规定。

十二、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

十三、在此之前县政府颁发的苍政发〔1999184号文件予以作废。

十四、本办法由苍南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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