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0-02-26 12:49:24 点击数:
导读: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号:国法秘函[2002]11号发布日期:2002年01月22日生效日期:2002年01月22日广东省…

对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号:国法秘函[2002]11

发布日期:20020122

生效日期:20020122

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111日起施行。19913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根据上述规定,对2001111日以前已经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项目,仍应当按照原《条例》的规定执行。

  附:广东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执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2002116日 粤府法函[2002]9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我办代表政府依法受理岑竟等12户被拆迁人不服顺德市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的行政复议案件中,因该批案件的拆迁许可证、拆迁公告是在20011月间发出,大部分住户已达成拆迁补偿协议拆迁了;对这12户被拆迁人,顺德市政府于20011030日作出了限期拆迁房屋决定书,适用的依据是19913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但该决定书送达却在2001111日、2日、3日,而国务院于200166日颁布了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本条例自2001111日起施行。19913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为此,请你办对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给予解释,以利做好新老条例的衔接工作,能够正确适用行政法规,促进行政复议工作的开展。

  特此请示。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2002122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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