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6 11:58:41 点击数:
导读: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精神,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4]49号)精神,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促进我市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特作如下通知:

一、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拆迁规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在城市规划区内(指市内6区,下同),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委、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省有关部门审批;各县(市)根据本地实际,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报各县(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全市2005年的拆迁总量同比要有明显减少。

二、完善拆迁配套政策,严格执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府法制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各县(市)要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和《办法》不符的,要进行修订;尚未制定拆迁实施细则的年内要制定出台。房管部门要健全和严格执行房屋产权产籍登记制度,做好城区及近郊区房屋确权工作,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房屋改扩建、用途变更等环节的管理。近期,市政府将组织城管执法、规划、建设、国土资源和房管等部门,按照建设部4部委《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2004]140号)精神,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的房屋进行一次集中清理,特别是对列入房屋拆迁规划和计划的,要先行清理,对清理出的问题争取在拆迁工作实施前全部处理。

三、规范拆迁管理行为,严格依法实施拆迁

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与原单位脱钩。要严格按照《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济南市城市房屋拆迁评估管理暂行规定》实施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违法评估、虚假评估。拆迁项目实施前,建设单位应将有关资料报房管部门核实拆迁范围内房屋权属状况,避免出现经济纠纷,并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及我市公、私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在房屋拆除之日起30日内持房屋权属证书及相关的合同、证明文件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注销登记手续。对国有直管公房的拆迁补偿,拆迁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与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足额支付房屋补偿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拆迁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房屋拆迁程序,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手段。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等程序。特别是要依法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工作的公开、公正、公平。要加强拆迁从业人员培训,提高政策水平,改进工作作风。对少数被拆迁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要严格依法做好工作,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加快拆迁安置用房建设,确保拆迁项目“四合法两到位”

各县(市)区要把建好与拆迁规模和建设规模相适应的安置用房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工作,确保拆迁项目的"四合法两到位"(拆迁项目合法、拆迁程序合法、拆迁主体合法、补偿安置标准合法,拆迁补偿资金和安置房源到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发改委、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抓紧制定安置房建设实施方案,优先做好拆迁安置用房的计划、供地、规划、设计、测算、施工等工作,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要加快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拆迁安置房建设,缓解拆迁安置房源紧缺,解决困难拆迁家庭的住房问题。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审查建设单位提交的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凡安置房屋准备不充足、建设手续不完备、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要督促其认真落实,待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拆迁。各县(市)区要根据当地的拆迁规模和建设计划制定落实拆迁安置房保障计划。

五、切实做好拆迁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拆迁矛盾和纠纷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拆迁引发的矛盾和纠纷,要安排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拆迁信访工作,建立拆迁信访工作责任制。尤其要建立和完善初信初访责任制以及拆迁纠纷矛盾排查调处机制,经常排查可能引发上访的因素,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努力把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对已发生的矛盾和纠纷,要及时依法妥善处理。对因拆迁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政府有关部门及拆迁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亲临现场,做好疏导工作。同时,要妥善解决拆迁中的历史遗留问题。各县(市)区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认真排查,详细登记造册,制定解决方案,到2005年底,基本解决房屋拆迁历史遗留问题。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于20053月底前将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市建委。

济南市人民政府

00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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