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

  发布时间:2010-02-26 10:56:19 点击数:
导读: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范我局听证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局…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规定

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规范我局听证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提高国土资源管理的科学性和民主性,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我局听证工作规定如下:

  一、国土资源听证工作,分为依职权听证和依申请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包括:(一)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二)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三)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四)代拟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的;(五)依法应当组织听证的其他情形。

    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包括:(一)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二)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三)依法由我局作出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非法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土地、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撤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对单位处以2万元、对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及我局认为影响较大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四)国有土地使用权、采矿权、探矿权等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五)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市国土资源局听证工作由政策法规处负责。但是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组织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等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由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作为听证机构,具体办理听证事务。

  三、听证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外,应当以听证会的形式公开举行,并接受社会监督;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的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公开举行。

  四、 听证一般由我局指定的一名具有听证资格的听证员组织,必要时可以由三或五名听证员组织;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主持听证参加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在听证员中产生,且应当是听证机构或者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有关负责人;听证设一名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拟听证事项的具体经办人员,不得作为听证员和记录员,但可以由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办理听证事务的除外。

  听证参加人包括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的指派人员、听证会代表、当事人以及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等。

  五、依职权组织听证的,由听证机构拟订听证公告,政策法规处统一编号备案,在举行听证会30日前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或现场张贴等方式予以发布。听证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须知等。

  六、依职权组织听证的,听证会代表的产生由听证机构根据拟听证事项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情况,从申请听证的人员中指定;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推选的代表,符合我局规定条件的,应当优先被指定为听证会代表。

  听证会代表应当亲自参加听证,并有权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查阅听证纪要。

   听证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10个工作日前将听证会材料送达听证会代表。

   七、依申请组织听证的,听证机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在告知后5日内(行政处罚听证的时限为3日)向听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应当书面记载。听证的书面申请包括以下内容: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申请听证的依据、理由等。

  八、依申请组织听证的,听证机构收到听证的书面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接到材料之日起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当事人补正。

   听证机构审核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并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当事人和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听证的事由与依据;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员和记录员的姓名、职务;当事人、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的权利和义务;其他应注意事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听证申请不予受理:提出申请的不是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的;在告知后超过5个工作日提出听证的;其他不符合申请听证条件的。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听证。

    九、当事人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准时到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放弃听证的,记入听证笔录。

     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在接到《听证通知书》后,应当指派人员参加听证,不得放弃听证。

  十、当事人认为听证员、记录员与拟听证事项有关系可能影响公证的,有权申请回避,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我局依法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十一、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

  1、听证准备。在听证开始前,听证记录员应查明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和到场情况,宣布听证纪律和听证会场有关注意事项。

  2、听证开始。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开始,介绍听证员、记录员,宣布听证事项和事由,告知听证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听证参加人是否申请回避。

  3、听证调查阶段。首先,由听证申请人宣读听证申请书;其次,由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提出理由、依据和有关材料及意见;第三,由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辩,提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由听证会代表对拟听证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内容发表意见和质询。

  4、听证辩论阶段。双方围绕争议的焦点发表辩论意见。听证主持人认为必要,也可就某些关键性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进行询问。

  5、听证的最后陈述阶段。先由申请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然后由拟听证事项的经办机构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6、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7、记录员将听证的全部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听证员和记录员签名。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或者补正后当场签字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又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十二、听证的延期、中止和终止应依法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因不可抗力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当事人申请延期,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延期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新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提出的事实有待调查核实的;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应当中止听证的其他情形。中止听证的,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应当依法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听证:有权申请听证的公民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听证权利的;有权申请听证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组织放弃听证权利的;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当事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或者被视为放弃听证权利的;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十三、听证完毕,听证人员应当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根据听证笔录制作听证纪要。

   十四、依职权组织的听证,属于代拟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参照听证纪要依法制定规章或规范性文件;需报上级政府批准的,应当附具听证纪要。

   依申请组织的听证,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需报上级政府批准的,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十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事项,当事人要求听证而未组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拟听证事项经办机构指派人员、听证员、记录员在听证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六、 组织听证所需经费列入预算管理,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听证机构组织听证必需的场地、设备、工作条件等,应当给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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