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0-02-25 17:10:33 点击数:
导读:《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号:国法秘函[2003]101号发布日期:2003-5-23执行日期:2003-5-23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

《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的答复

发文单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号:国法秘函[2003]101

发布日期:2003-5-23

执行日期:2003-5-23

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湘政法函[2003]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199966日公布的征地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引发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应当适用199911日发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的规定。

  附: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1998年征地、1999年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能否适用裁决程序的请示(2003422日湘政法函[2003]7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湖南省人民政府于199812月批准征用土地,其征地拆迁安置补偿实施方案于199966日公布。之后,被征用土地方的拆迁户发生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争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199911日实施,该条例所设置的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程序适不适用199812月批准征地、19996月以后发生的补偿标准争议,特此请示,请予回复。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

 

 

 

上一篇:国务院法制办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城市私有房屋拆迁补偿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下一篇: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