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5 16:03:20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项目管理以来,在各分局、各参与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

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切实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通知

远郊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各有关单位:

  我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按项目管理以来,在各分局、各参与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逐步规范,有效保证了项目后期顺利实施和项目质量。但是,工作中也存在项目踏勘不够深入,项目区现状设施调查、认定比较随意,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不够严谨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项目实施。为强化项目前期论证工作,明确项目前期工作各参与单位的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完善制度

  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包括项目踏勘、地形测绘、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方案编制、预算书编制以及各项成果论证等工作。项目前期论证是项目立项申报的重要环节,前期论证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项目的质量和效益。因此,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各参与单位应高度重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前期论证工作,确保项目申报质量。

  (一)加强协调,科学论证

  各区县分局、分中心分别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单位和承担单位,应建立项目审查机制,切实把好第一道关口,对所申报的项目负总责,保证上报的材料真实、准确。各区县分局、分中心应认真负责地做好项目踏勘和初步论证工作,采取措施协调地形图测绘单位和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报告、项目预算书编制单位,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要求,切实做好项目前期论证的各项工作。

  (二)全面、客观、科学测绘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测绘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前期工作的基础,测绘成果真实性、准确性直接关系项目区现状分析和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的确定,直接关系项目各项工程的布局。因此,各区县分局、分中心应选择有资质、信誉好、业绩佳和责任心强的专业测绘单位进行测绘。测绘单位应严格按照测绘行业相关要求,针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特点,制定《测量技术方案》,经承担单位审查同意后实施测绘。测绘成果应满足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要求。测绘单位应对其提交的测绘成果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三)实事求是,认真编制

  项目可行性研究是项目前期论证工作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项目是否成立。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是项目实施的主要依据,直接关系项目的各项工程和项目综合效益的发挥。因此,各区县分局、分中心应选择信誉好、业绩佳和责任心强的专业单位承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项目预算书》的编制工作。专业单位应对提交成果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受托的专业单位应制定工作计划,收集相关资料并深入项目区进行全面踏勘,在准确掌握项目区情况的基础上开展工作。受托的专业单位有义务协助委托方审核测绘成果,测绘成果不能满足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规划设计报告》和《项目预算书》工作要求的,专业单位应及时提出意见,由区县分局、分中心负责协调测绘单位尽快修改完善。

 

  二、明确责任,加强监管

  (一)实行申报负责制,下移工作重心

  各区县分局是项目申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强对各项目前期工作参与单位的管理和协调。各区县分局应协调相关部门强化前期论证工作,重点加强对现状设施的调查论证工作,凡涉及农田水利设施、电力设施、田间道路等现状设施更新的,应提供区县相关专业部门出据的论证意见。

  从2007年起,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的专家论证工作一律由各区县分局负责组织。各区县分局应组织土地规划、农田水利、农业经济、水土保持和投资预算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充分论证,出据论证意见。专家组一般应由5人或者7人组成,设组长1人。有条件的区县应逐步建立专家库,并可在专家论证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意见是项目申报的要件,凡未经专家论证的项目不得上报市局。

  (二)建立考核制度,强化责任心

  一是为进一步规范项目组织论证工作,强化社会专业单位的责任心,从2007年起市局将针对专业单位建立年度综合考评制度,从业绩(承担项目的数量、项目一次性通过率、项目预算核减比例、申请规划设计变更项目占全部承担项目的比例、项目变更部分预算占项目总预算的比例等)、专业技术人员比例、服务态度、硬件设施等多方面对专业单位进行全面考评,建立健全信誉体系,并公示考评结果。

  二是对各区县分局涉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上述内容,项目实施的进度、质量、效益等进行综合考评,以达到进一步规范管理、明确责任、强化监督、全面推进的目的。

  特此通知。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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