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5 15:25:15 点击数:
导读: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现将我市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的有关事项通…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启用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的通知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

现将我市启用新版《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及《房屋他项权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由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于1998815日正式在我市启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印制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于1998815日停止颁发使用。

二、1998815日前,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已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北京市房产所有证》、《北京市房产共有执照》;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执照》仍继续有效。

三、1998815日起,对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房屋共有权人、房屋他项权人,颁发建设部监制、全国统一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他项权证》。

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经发证机关和填发单位盖章后方有效,新启用的《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发证机关为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盖章处套印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公章。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

所,根据本市房产确权的有关规定,同意确权发证的,在填发单位处盖章。

五、各区县房地局,市房屋土地登记事务所,对在经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含一)以上的新建、转移的房屋确权发证后,每季度必须向市局权属处报送《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清册(一)》,由局权属处按清册所列发证件数的5%抽取档案审核。

未按上述要求报送清册和档案的,市局将不再向其提供空白权证。

六、各区县房地局持加盖区县局公章的介绍信到市局权属处领取空白《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每本收取工本费6元,其他每本收取工本费4元,从房屋交易手续费中列支。

附件:《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略)

 

1998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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