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

  发布时间:2010-02-25 14:08:16 点击数:
导读: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

第三条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在村民自治活动中的作用的规定。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是历史形成的,宪法在序言中叙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的领导。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包括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具体到农村来说,就是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党支部领导本地区的工作,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基层党组织的基本任务是:(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的任务。(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3)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4)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5)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6)对要求人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吸收在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中的优秀分子入党。(7)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8)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党的十五大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是党的主张的法律化和制度化。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群众团体、各种经济文化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党应当保证充分发挥他们的职能,应当充分尊重而不是包办他们的工作。因此,党的基层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具体来说,就是要保障村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尊重村民的选举结果,不得撤换村委会成员;支持村民会议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维护村民会议的权威;支持和组织村民开展民主监督,帮助完善各种监督制度;支持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凡是属于村民委员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由村民委员会自主决定;坚决同干扰、破坏村民自治活动的行为作斗争,维护村民的民主权利。 
  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制定正确的决策,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村民群众自觉自愿地接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做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坚持说服教育;坚持群众路线,树立群众观点,为群众服务。只有如此,才会不脱离群众,受到群众的支持和拥护,真正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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