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村委会选举

  发布时间:2010-02-25 13:57:17 点击数:
导读: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村委会选举的规定。 
  关于村委会的选举,试行法只原则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对于选举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没有作规定。在试行法施行过程中,各地做法很不一样。有的地方能够发扬民主,由村民选出他们满意的村委会成员;而有的地方则不注意发扬民主,如在选举中限制村民提名候选人,甚至由上级委派村委会成员,影响了村民自治的实现。扩大基层民主,民主选举是基础。针对这些情况,本次修订村委会组织法时,总结一些地方的好的做法,对村委会选举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 
  一、关于提名候选人 
  提名候选人,是关系到选举是否民主的重要环节。村委会选举提名候选人的提名方式,与我国其他法律规定的选举提名候选人的方式有所不同。我国的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选举人大代表和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时,提名候选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由政党、人民团体提名推荐,如选举法规定,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二是由选民或代表联名推荐,如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三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名,如地方组织法规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提名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就是说,只有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才能提名候选人,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提名村委会成员候选人。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可以有两种方式:一是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二是村民联合提名。由村民个人提名候选人,俗称“海选”,由吉林省梨树县率先实行。所谓“海选”,就是由每个村民完全凭自己意愿采用投票的方式提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作为正式候选人,然后进行正式投票,选出村委会成员。由村民联名提出候选人,即由村民采用联合署名的方式提出共同候选人。至于多少人联名可以提出候选人,本条没有作具体规定,可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如果地方(省、市、县)没有作具体规定,村的选举办法可作具体规定。地方作具体规定时,可以考虑参照代表选举,以由村民十人以上联名为宜。村民联名提出的候选人过多时,可采用预选的方式确定正式候选人。所谓预选,就是将所有候选人都列入预选名单,由村民进行无记名投票,然后以得票多的为正式候选人,再正式投票选举。经过预选确定的正式候选人必须多于应选人数,实行差额选举。 
  二、关于差额选举 
  根据本条规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这就是说,由村民提名产生村委会成员候选人后,在正式选举中都应实行差额选举。这一规定可以使村民在选举中对候选人进行比较,选出他们最为满意的人,保证村民充分行使民主权利。在这里应当注意的一个问题是,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应当分别规定差额数。举例来说,如果选举村委会成员七人,主任、副主任各一人,委员五人,那么主任和副主任的候选人应分别为二人以上,委员的候选人应为六人以上,对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只笼统规定一个差额数的方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三、关于投票的程序 
  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村委会成员,遵循“双过半”的原则,即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根据这一规定,从理论上说,只要候选人获得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的四分之一以上的选票,即可当选。如果经过投票选举,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不足应选名额,则需进行另行选举。应当注意的是,另行选举中,候选人获得的选票,仍应超过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 
  根据本条的规定,村委会选举应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而不能采取其他方式,如举手表决的方式,以保证村民充分行使选举的权利。村民在填写选票时,可作出四种选择:一是可以投赞成票,但赞成的人数不能超过应选名额,否则无效;二是可以投反对票,选举人对选票上所列候选人可以部分反对,也可以全部反对;三是可以另选他人,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不同意而另选他人;四是可以弃权,选举人可以对全部候选人弃权,也可以对部分候选人弃权。 
  根据本条的规定,投票结束后,应当进行公开计票。所谓公开计票,也就是计票的过程应是公开的,而不是秘密的。计票时应当设有由村民推选的监票人和计票人。 
  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由于村委会的选举,范围不大,选举时一般要召开选举大会,为保证选举的公开性,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这一规定,一方面可以保证村民对选举进行监督,防止有人在会后擅自更改选举结果;另一方面,如果需要进行另行选举,也可以当场进行,以便节省时间。 
  根据本条的规定,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这一规定,主要是由于选举村委会成员时,村民之间都比较熟悉,如果不设立秘密写票处,在其他村民在场的情况下,有些村民可能碍于情面或其他原因,不能在选票上写上真正想选的人,从而妨碍其行使选举权。因此,在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是必要的。秘密写票处的地点没有什么过多的条件限制,只要能方便村民秘密填写选票即可,因此设立秘密写票处在村委会选举时是完全能够做到的。 
  四、关于具体选举办法 
  本次修订村委会组织法,对村委会的选举作出了规定,但对于正式候选人的确定办法、差额选举的具体差额数等具体选举程序,没有作出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各地情况不同,在许多具体办法上难以作出统一规定。因此,村委会组织法规定,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规定。在村委会组织法试行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性法规对这些问题已经作出了规定。在新的村委会组织法实施以后,各地应根据本法的规定和原则,对原来的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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