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四条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0-02-25 12:40:42 点击数:
导读:第一百三十四条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法律适用的规定。
   ●立法背景
   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土地管理法第15条规定,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和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农业法规定,国有的宜林荒山荒地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造林。
   ●条文解读
   本条规定,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对于国家所有用于农业的土地,有的由农民集体长期使用,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有的由单位(包括集体)或者个人承包经营;有的通过组建国有农场、林场等进行生产经营;有的还没有完全开发利用。对交由农民集体使用以外的国有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承包方式、承包期限、承包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以促进国有农用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相关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l款、第40条,《草原法》第1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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