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勘基金用在哪怎么用——《全国地质勘查规划》解读之六

  发布时间:2010-02-24 18:32:49 点击数:
导读:全国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勘查基金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突出了其在今后地质勘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新形势下国家财政加大地质勘…

全国地质勘查规划》进一步明确了地质勘查基金的用途和运行方式,突出了其在今后地质勘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的精神,国家建立地质勘查基金,是新形势下国家财政加大地质勘查投资力度、引导和拉动商业性地质工作投入、实现地质找矿重大突破的有效措施之一。
    根据中央地质勘查基金要实现的目标及其运行机制,《规划》提出,中央地勘基金着重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矿种和重点成矿区带的前期勘查。在国土资源大调查等公益性地质工作的基础上,对于找矿潜力大、具有一定风险、属于重点成矿区带和国家规划区的重点矿种,按照“统一部署、整体有序”的原则,由中央地勘基金整装勘查,形成国家大型勘查开发基地。
    对纳入国家矿产资源战略储备的矿产地,由中央地勘基金管理机构持有矿业权,并适时调控矿业权市场;对其他需要转让的矿业权,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在降低商业性勘查风险后,有偿转让给其他投资主体,以此引导社会勘查资金投入,共同取得勘查“大成果”和地质找矿的“大突破”。
    中央地质勘查基金按照“开放式运作、合同制管理”、“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原则,鼓励地方财政资金、社会资本参与中央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投资合作。具有法人资格的各类矿业权人投资主体,可以以矿业权或资金等与地勘基金合作。地勘基金将以国家需求为导向,按照市场规则,优选项目和勘查单位,开展合作勘查。其中,由中央地质勘查基金全额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以市场方式有偿出让矿业权后中央财政所得收益,主要用来补充地勘基金,实现基金自身的良性循环和滚动发展。地质勘查基金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形成的勘查成果,将按照投资比例和合同约定转让地质勘查基金形成的权益,其转让所得收益用来补充地勘基金。在矿业权转让时,社会资本合作方有优先购买权。
    建立和完善中央与省级地勘基金的协调运行机制,是促进地质勘查大投入和基金自身健康运行的关键所在。《规划》对两级地勘基金的主要作用和功能作出了明确规定。两级基金的协调和合作关系,主要体现在勘查区域、矿种、矿业权设置等的协调,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相关政策的配合,以及双方利益机制的确立和维系等。( 田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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