谌毅兵:拆迁博弈不能绕过法律和公平原则

  发布时间:2010-02-24 14:58:43 点击数:
导读:谌毅兵:拆迁博弈不能绕过法律和公平原则  作者:谌毅兵  媒体综合报道,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谈…

谌毅兵:拆迁博弈不能绕过法律和公平原则

  作者:谌毅兵

 

  媒体综合报道,前不久,国务院法制办就《征收条例(草案)》征求地方意见,还将请被拆迁人表达意见,草案修改完善后,将会尽快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谈到补偿标准问题时他还特别指出,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表示,“法制办倾向于按市场价格补偿”。

 

  又据,中国网216日《海南三亚老城拟拆迁补偿价为房价1/10》报道,三亚部分老城区开始旧城改造,居民面临“被开发商‘赶走’的危险”。居民们为了保护权益,开始学习和研究国务院法制办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希望该条例能尽早实施。

 

  海南拟建设国际旅游岛,是一件事关海南发展的大事,也是事关海南居民福祉的要事。不论地价、房价的疯涨是何道理,有何背景,但市场总有其内在的规律和准则。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式实施之前,各地已经传闻着“突击拆迁”的“传说”。关于拆迁的故事早已屡屡上演,“野蛮、暴力、不公、自焚”等故事似乎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拆迁的代名词,而不论拆和被拆哪方的对与否。

 

  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基本准则,包括有着特殊性和复杂性的土地征收问题。具体到“征收”,实质上也是市场交易行为,它需要遵守基本的市场交易规则,即公平、公开、公正、等价等。不遵守法律的原则和规定,就可能违法,不具备法律效力。不遵守公平准则,就涉嫌侵犯公民权益。这两点事实上都应该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和底线。

 

  具体地看,市场交易以尊重物权(包括私人物权)为基本前提,在这一条件下,拆迁中涉及的房屋、地产权属的变更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如《物权法》的原则和具体规定。需要指出的是,在一般情况下,私权也不容随意被侵犯和剥夺,动则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侵犯私权需要被唾弃。市场交易须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等原则,这些原则不但是原则性的要求,还是对交易行为过程及结果的要求。比如自愿原则,就意味着拆迁和被拆迁双方须取得一致意见(包括价格),或者说必须取得被拆迁方的同意。

 

  在具体的交易行为中,交易双方对于交易物的价值或价格评价不一定一致。为了实现交易,双方自然会根据交易物的特性、市场行情、预期收益等做出“市价”的判断,然后通过“谈判”、定价等达成交易。房屋拆迁作为一种特殊的交易行为,是有其特殊性,包括价格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否定其市场性即房屋的市场价格和预期收益等。在城市的某个特定区域,土地价格、房屋的价格、房租等是有一定的行情的。这些行情都成为拆迁的基本依据和各方讨价还价的条件。从已有的案例看,最大的问题就是出现在单方定价上。这种单方定价实际上没有遵守交易的“双方性”要求,自然出现一些不和谐的现象,严重的更是出现“暴力、抗法、自焚”等极端行为。

 

  在海南这件事上,有关方尤其是政府有必要思考一下,作为商业开发的“旧城改造”项目,开发商和原居民在“拆迁交易”上是否遵守了市场的规则,是否体现出了自愿、公平、市价交易等原则,是否是“单方定价”,是否存在“强买强卖”现象?

 

  在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就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还没有实施,也需要事前确定交易价格,完成交易并拆迁。而交易要顺利完成,就必须尊重各方尤其是被拆迁方的权益,遵守市场交易规则,充分做到合法、合情、合理、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否则,可能事与愿违,徒增矛盾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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