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4 11:07:38 点击数:
导读:中国农民征地拆迁维权中心法律汇编拆迁法规系列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

        中国农民征地拆迁维权中心法律汇编拆迁法规系列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有关部署和要求,迎接党的十七大胜利召开、明年奥运会成功举办,促进城镇建设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结合今年以来城镇房屋拆迁形势,就严格控制拆迁规模、进一步规范拆迁程序和行,为、推进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继续合理控制拆迁规模,不得突破拆迁计划面积

各地要进一步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 37)要求,严格执行已确定的2007年城镇房屋拆迁计划,控制拆迁规模,各市、县之间可以有所调整,但总量必须控制,不得突破。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拆迁计划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把关,计划审批权不得下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拆迁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拆迁计划执行的监督管理。建设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拆迁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拆迁计划制度不落实,没有列入计划拆迁的,要严肃查处,切实防止不顾国情和财力的大拆大建,坚决防止地方换届后一些干部违规拆迁搞不切实际的大广场、宽马路等形象工程的现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在每季度首月10 El前报送上季度拆迁计划与实际完成情况;对不按计划拆迁、突击拆迁等情况将予以通报。

 

二、严格规范拆迁程序,严肃查处违法拆迁行为

 

各地要继续落实建设部关于推进拆迁管理规范化工作的各项要求,从制度建设上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要严格执行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要求,对于未列入拆迁计划的,不符合许可条件规定的,一律不得核发拆迁许可证。对于违法核发拆迁许可证的,有关部门要坚决进行查处,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于一些拆迁人采取野蛮拆迁手段,导致拆迁纠纷,激化双方矛盾的,要严肃查处,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化解矛盾,防止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各级拆迁主管部门在审核行政强拆申请时,要对补偿安置方案和拆迁程序严格把关。凡拆迁程序不完善、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补偿安置资金不到位和房源不落实、未按规定组织听证的,一律不得强制拆迁。对符合行政强拆规定条件的,也要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做好调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行政强拆的数量。严肃查处拆迁人采取停水、停电、停气、断路等野蛮拆迁手段,强迫被拆迁人搬迁的行为。

 

三、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加强拆迁案件督查督办

 

按照中央联席会议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各地要进一步完善拆迁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机制,稳步推进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扎扎实实做好每一阶段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正确处理和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切实做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到位,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拆迁中发生的违法违规案件,要进一步强化督查督办力度,及时曝光典型案例,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维护被拆迁入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加强宣传教育,避免出观被拆迁人恶意阻挠合法拆迁和提出不合理要求的现象,对拆迁中发生的重大情况要及时处理并报告,防止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升级。

 

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新闻媒体客观、公正的报道,对于妥善处理和化解拆迁事件中的矛盾具有积极的意义。各级城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加强舆情分析和研判,主动引导舆论,通过新闻发布会等形式第一时间披露正确信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给予正面回应。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调和配合,细化工作目标,明确责任分工,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加快建立健全拆迁工作协调机制。请及时将本地区的城市房屋拆迁法规政策的修订工作和推进建设系统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的有关进展情况报送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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