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2-24 11:59:02 点击数:
导读:中国农民征地拆迁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土地承包法规系列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农办经〔2006〕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自《国务院办公…

    中国农民征地拆迁维权中心法律汇编土地承包法规系列

关于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信息上报制度的通知

(农办经〔2006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厅(委、局、办):

自《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下发以来,各地积极采取措施,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完善纠纷调处机制,依法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各地仲裁试点工作的开展情况,加强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信息交流,决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为依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信息定期上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责任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是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指导工作职责的重要内容。及时全面了解和掌握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工作情况,将为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法制建设和加强农村土地承包规范管理提供实践依据。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我部批复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的市、县、区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尽快建立健全覆盖各乡镇的、系统的、全面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受理、调处情况登记和统计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责任;省地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指导,及时部署、定期检查信息上报制度贯彻落实情况,促进信息上报制度的尽早建立和不断完善。要将定期上报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信息情况列入岗位职责和工作考核内容,对上报信息工作认真负责、保质保量、成绩突出的要采取多种方式予以表彰。

二、建立制度,明确任务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试点单位要将试点过程及开展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情况分类整理、及时汇总、分析上报,并形成经常性的工作制度。下列信息要及时报送我部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司:

一是试点筹备和总结报告。试点筹备情况报告包括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选聘培训情况和仲裁暂行规则、仲裁程序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情况(并附相关文件)。试点结束时提交试点总结报告。

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情况报告。准确反映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发生情况、仲裁情况、县乡村调处情况;对仲裁工作进行认真总结,提出有见地的分析报告。

三是土地承包纠纷的典型案例报告。系统搜集和整理当地调解、仲裁和法院审理土地承包纠纷的典型案例(以正式出具的调解书、裁决书、判决书为准)。

三、落实要求,及时上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信息上报制度自200691日起建立。各单位试点任务完成后,仍继续执行信息上报制度的各项规定。

试点筹备情况,应在我部批复之日起至仲裁委员会首次开庭前做出书面报告。试点总结报告应当在试点期一年结束后一个月内提交。我部批复开展试点以来未提交仲裁委员会设立文件及其有关规定的,要及时补报。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情况报告分季度报告、半年报告和全年报告。季度报告分别于下一季的首月8日报送,半年报告于每年的710日前报送,全年报告于次年110日报送。为及时掌握各地每月仲裁情况,各试点单位要认真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情况”(见附件1;表中指标解释见附件2),并于下月5日前报送。

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典型案例,各试点单位应当随时报送。

各试点单位报送的除案例以外的文字报告要简明扼要、数据翔实、观点鲜明,一般报告字数以不超过1000字为宜,全年性总结分析报告字数以不超过4000字为宜。

上述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工作信息由试点单位以传真和电子邮件两种形式直接上报我部农村经营体制与经营管理司,并抄送上级(包括省级和地级)经管部门。

请各地接到通知后抓紧部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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