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0-02-24 10:26:37 点击数:
导读:一起典型案件(1).案情经过:陈金锁、刘文胜、李国显等八位村民的房屋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马庄村三里店村民小组,是按照1984年的乡村规划建造的,原三里河乡政府就在他们家的旁边。2006年,三里河乡在未征得村…

一起典型案件

1).案情经过:

陈金锁、刘文胜、李国显等八位村民的房屋位于确山县三里河乡马庄村三里店村民小组,是按照1984年的乡村规划建造的,原三里河乡政府就在他们家的旁边。2006年,三里河乡在未征得村民的任何意见下,要将顺河路两侧的22户民房(三里店村民)拆迁,而他们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且拥有确山县人民政府核发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县里却于2006923日作出了“关于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并由县国土局公告实施,就这样把他们的宅基地使用权给收走了。由于补偿标准太低,安置点也选在一个很偏僻的地方,安置房建在了离部队仅几百米远的牛庄村,而且是非法占地,双方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在2007年的七、八月间,他们的房屋先后被县政府组织强拆。

    争议地是集体土地,并未被依法征收,却按国有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权,再出让给开发商来盖商品房出售。八位村民不服,在代理律师建议下他们选择县政府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这个行政行为作为突破口,采取相应的司法救济措施。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793,他们以确山县人民政府为被申请人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递交了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但由于修订后的《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开始实施,八位村民知道该批复的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电话告知不予受理。2007913,八位村民的代表陈金锁和代理律师来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递交行政起诉书,要求确认确山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收回顺河路建设项目规划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撤销,但立案庭的工作人员一看告的是县政府,将他们的诉状拒之于门外,不肯受理此案,无奈之下,他们来到该院的信访接待室,立案庭庭长李玲在了解相关情况后在诉状上签字要求确山县人民法院审查受理此案,然而将该诉状递交给确山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后十多天却石沉大海,确山县法院没有作出任何答复,国庆前夕,陈金锁他们再次来到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立案,在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的督促下,确山县法院答应受理此案,但八八村民必须分开立案,国庆节后,他们终于收到了确山县法院的受理通知书。然而到了月底法院却以在行政复议期内为由他们要么撤回起诉,要么撤回复议申请。他们在确山法院的要求下向驻马店市人民政府撤回了复议申请,但确山法院还是以在行政复议期内为理由裁定驳回了他们的起诉。在代理律师与法院的多次交涉和八位村民的坚持下,114确山法院重新受理此案,此时,正是2007年最高法院第五次行政审理工作会议结束不久,该会议试点行政审判异地审理制度,在代理律师和他们的要求下,确山法院将此案移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正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但不知何故被退回。20083月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指定西平县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该院于2008324正式受理此案,200857开庭审理,并于729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确山县人民政府于20069月作出的收回原告土地使用权行为违法。确山县人民政府不服该判决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113开庭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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