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一方主体——被拆迁人应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发布时间:2010-02-23 11:48:46 点击数:
导读:合同的一方主体——被拆迁人应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案情摘要)  岳某在某市某大街45号拥有三间私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岳某的这三间私房年久失修,在1985年落实私房政策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房…

合同的一方主体——被拆迁人应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案情摘要)

   岳某在某市某大街45号拥有三间私房,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岳某的这三间私房年久失修,在1985年落实私房政策后,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房为危旧房,故岳某决定对其房屋翻扩建。19897月,岳某向某区规划管理局申请批准房屋翻扩建事宜,区规划管理局未作答复。而后,岳某将原房屋拆除,扩建成为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住宅房屋七间。房屋建设完毕以后,19948月,岳某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该房地产管理局以岳某提供的手续不全为由决定暂缓登记。199511月,某建设开发公司经该房地产管理局批准,在该地区进行危旧房改造建设拆迁。在建设开发公司拆迁过程中,建设开发公司以岳某所有的房屋没有产权证为由拒绝对岳某所有的房屋给予补偿。岳某认为,房屋虽没有产权证,但已实际为其所有,故建设开发公司应对其房屋给予补偿。双方因对拆迁补偿事宜存在重大分歧,故朱能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建设开发公司申请房地产管理局裁决。房地产管理局经审理,作出如下裁决:()建设开发公司对岳某的房屋不予补偿;()建设开发公司向岳某支付拆迁补助费;()岳某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拆迁裁决,如不履行拆迁裁决,房地产管理局将申请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岳某对该裁决不服,以

   ① 本案案情摘自张翔,李军:<房屋拆迁法律理沦与实务),中国检察出版杜,19983月版,第612-613页。

 

79

 

 

 

房地产管理局为被告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岳某诉称:其对拆迁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并且该房屋又不属于违章建筑,所以建设开发公司理应对其房屋给予拆迁补偿。房地产管理局裁决不予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拆迁裁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法规适用错误,故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裁决。房地产管理局辩称:岳某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没有提出其对翻扩建房屋拥有合法所有权的证据,因此岳某的翻扩建房屋不是合法建筑,拆迁人即建设开发公司也就无需给予补偿。本局所作出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维持其所作出的拆迁裁决。建设开发公司作为本案的第三人,认为房地产管理局作出的拆迁裁决是正确的。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在审理的过程中,岳某又就其翻扩建房屋事宜要求某区规划管理局子以处理。规划管理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认为虽然岳某翻扩建房屋未经规划管理局批准,但其对城市规划没有产生什么不利影响,所以对岳某的私自翻扩建房屋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并限期其补办有关手续。岳某接受了规划管理局对他的处罚,在限期内补办了有关手续,并向房地产管理局申请产权登记。房地产管理局的产权登记主管部门确认了岳某对该房屋的所有权,但因该房屋目前正处于拆迁范围内,故不子颁发产权证,同时又对房屋所有权的确权和不予颁发产权证的原因作出了书面说明。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房地产管理局作出撤销拆迁裁决的决定,并送达岳某。岳某因此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岳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其撤诉。在庭外,岳某与建设开发公司就拆迁补偿事宜签订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合同》。

   [法理、法律评析]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并由拆迁人对原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进行补偿和安置的行为。从本质卜来讲,城市房屋拆迁是当事人之

 

 

上一篇:农村宅基地转让 拆迁补偿应归谁 下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