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发布时间:2010-02-23 11:13:44 点击数:
导读: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
拆除临时建筑和自盖房屋,是否给予补偿?
新《条例》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举例来说:张某是某拆迁区域内的被拆迁人,其房屋的自然状况是大小房子三处,经查有产权证的房屋25平方米,有关部门批准的使用期限为两年的临时建筑15平方米,尚有一年的使用期,自盖无证房屋6平方米。经拆迁实施单位核实,决定按以下方式处理:有产权证房屋25平方米按货币补偿评估价格每平方米2000元给予补偿;有临建批准手续的房屋15平方米,按其建造成本价的一半进行补偿,即每平方米500元,无证房屋不予补偿。
联系方式
法律咨询热线(全天24小时):
010-86393036;400-150-928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邮编:100085
万典律师微信公众平台,欢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