砍毁他人果树 法院判令赔偿
砍毁他人果树 法院判令赔偿
原告皤滩乡上街村木坑自然村村民王曰暖、叶荣祥、陈封更、叶荣钗在该村白岩山脚地块种有柑桔、杨梅等果树。被告汤坎头村第四组对该地块的权属问题,与木坑村存有争议,两村为此产生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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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A座1210室,邮编:100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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