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10-11-29 18:58:59 点击数:
导读: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来源:未知作者:佚名X日期:10-01-04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文  号: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  发布日期:2002-4-16  执行日期:2002-4-16…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未知  作者:佚名X  日期:10-01-04

  发文单位: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文  号:国土资厅函[2002]101

  发布日期:2002-4-16

  执行日期:2002-4-16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国土资文〔200230)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中的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者依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者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应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直接投入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总额,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费用,已投资额是指土地使用者已经投入用于土地开发建设的资金总额。

  二、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土地闲置的处理,可以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国土资源部办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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