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11-12 14:16:09 点击数:
导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等文件精神,依法合理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切身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的有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了我省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即《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试行)》,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是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和我省四个发展的具体要求,是解决当前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区域不平衡、同地不同价等突出问题,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一项重大举措,对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障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重要性,多角度、多形式广泛宣传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原则、执行依据及其他有关内容,真正做到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争取广大被征地群众及社会各界对政策实施的理解和支持。要切实发挥好自身职能,明确任务,密切配合,按照同地同价、协调平衡、公开透明的原则开展新征地补偿标准的实施工作。要认真学习、领导精神、把握实质,深入研究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改进工作方法,完善工作制度,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确保新征地补偿标准政策落到实处。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
  新征地补偿标准公布后,各地要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防止因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引发大的矛盾。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等程序,充分尊重被征地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做好批前告知和批后公告。要针对新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问题,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征地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平稳过渡。
  四、加强对实施新征地补偿标准的监督
  征地补偿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大。各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监察、审计、国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实施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弄虚作假和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现象的发生。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各地实施工作的指导,对报批的建设用地进行严格审核把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各地要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附件: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试行)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和《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征收集体土地时补偿费用的计算。
  征用国有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时,参照本标准及其它相关规定计算补偿费用。
  二、构成
  本标准由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部分构成。
  西宁市区采用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1),根据不同类别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计算征地补偿标准。
  全省其它县()采用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表2),根据区域对应等别年产值标准计算征地补偿标准。
  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三)《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

  (四)《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44号);
  (五)《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5号)。
  四、概念
  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农民对土地的投入、农产品价格以及土地所在区位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制订,不仅包括农用地农作物的收益,还考虑被征收农用地区位等带来的其它相关收益。
  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划分征地区片,并采用农用地价格因素修正、征地案例比较和年产值倍数等方法测算的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在制定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是根据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其对应地类的补偿倍数计算的某一区域的征地补偿费用标准;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区域,区片价即为对应片区的征地补偿标准。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补偿倍数:即以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为基数,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倍数。
  五、征地补偿标准
  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耕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20倍,征地后以行政村为单位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按30倍计算。
  牧草地补偿标准为该地区对应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1倍。
  菜地、园地视同同等条件的耕地。
  林地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未利用地按邻近地类统一年产值1倍计算。
  建设用地按邻近地类标准补偿。
  征用国有农用地的参照上述标准执行;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对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应予以合理经济补偿,具体办法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六、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标准为附着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的1倍。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已批准的该地区最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
  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七、补偿标准的衔接
  本标准施行前征地补偿方案已获批准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补偿标准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且未实施征地的,原批准补偿标准低于本标准的,按本标准执行,原批准补偿标准高于本标准的,按原批准补偿标准执行。
  八、附则
  本标准自201051日起实施。省人民政府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对征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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