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非法占地行为如何维权

  发布时间:2016-04-21 20:42:41 点击数:
导读:占用农用地建设中土地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没有征地批准手续违法占地,超出征地批准手续多占地,有征地批准手续但不按法定的程序征地等。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维权,请求法院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侵占

占用农用地建设中土地违法行为比较常见,主要表现为没有征地批准手续违法占地,超出征地批准手续多占地,有征地批准手续但不按法定的程序征地等。

当事人可直接提起诉讼维权,请求法院确认占地行为违法,并要求返还侵占的土地,根据土地上原种植作物产值赔偿损失。对有征地批准手续,但不经国土资源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非经法院执行,非法强行征地的,可请求法院确认征地程序违法。

当事人还可采取另一条维权途径,向有管辖权的国土资源局申请查处,依据的是《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201471日已废止,在此之前申请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可适用此办法)。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管理部门受理土地违法案件后,应当进行审查,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人。根据此规定,国土资源局收到查处申请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国土资源局收到申请后即不立案也不答复申请人不予立案是不履行职责,可起诉请求判决国土资源局对申请人的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不答复违法。但直接起诉国土资源局不查处土地违法行为违法,会被法院驳回。因为是否应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是国土资源局的职权,法院不能直接判决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查处。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已于201471日施行,第十一条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为涉嫌违法的,应当及时核查。第十二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行为人;……。该办法没有再规定对申请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申请是否立案应答复。依据此办法不立案也不答复申请人的不违法,不能再起诉其不答复违法。如果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土地违法行为并符合立案的条件可申请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核查,立案,如果国土资源局不核查不立案,可起诉国土资源局不作为,请求法院判决国土资源局对土地违法行为核查,立案作出处理。(杨海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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