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已过期,他竟“以地出资”建厂

  发布时间:2016-07-25 15:43:02 点击数:
导读: 1994年,村民李某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本村集体土地1.2亩建石料加工厂,使用年限为10年。其间,李某又用该宗地办厂加工腌制水果。2011年初,李某以该宗地出资,与外村于某共建水果冷藏库。现正在进行施工。  该案应

 1994年,村民李某经县政府批准,使用本村集体土地1.2亩建石料加工厂,使用年限为10年。其间,李某又用该宗地办厂加工腌制水果。2011年初,李某以该宗地出资,与外村于某共建水果冷藏库。现正在进行施工。

  该案应如何定性,国土执法人员存在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宗地属原建设用地,李某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继续使用该宗地,应该责令其限期补办使用手续。

  第二种意见认为,李某未经村委会和国土部门批准,以土地出资的方式,与他人合资建冷藏库,应按“非法转让土地”进行查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李某的土地使用权已过期,现在该宗地上进行施工建设,应按“非法占地”进行查处。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李某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没有申请延续土地使用权,已经丧失了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如继续使用,应重新得到批准。李某却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与他人合伙在该宗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进行查处。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李某以土地出资建厂的行为。笔者认为,非法占用土地,既包括本人的直接占用,也应包括借他人、企业之名占用等形式的间接占用,而不应机械地理解为仅被当事人本人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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