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判定这条共有通道的用地权属?

  发布时间:2016-07-25 15:41:38 点击数:
导读:2009年9月,河南省安阳市东关街市民A向我局申请土地确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均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28号院,该院是一处大杂院,A居住在东楼、B居住在北楼

2009年9月,河南省安阳市东关街市民A向我局申请土地确权。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文峰区国土资源局对此案进行了调查。申请人A与被申请人B均居住在安阳市文峰区东关街28号院,该院是一处大杂院, A居住在东楼、B居住在北楼。争议土地位于东楼和北楼(A某与B某住所)之间的一块空地。申请人A要求确权的依据是其爷爷的1953年土地典契、1969年土地契约协议和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安行终字第35号判决书。被申请人B提供的依据为其父亲1953年的土地典契。

  经调查,该争议土地于2007年由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峰区分局核发给B某安规管建字(文峰)第(25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件。申请人A不服核发给申请人B的安规管建字(文峰)第(25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件,于2008年向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院经审查作出了撤销争议土地上批准给B的安规管建字(文峰)第(258)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附件的判决。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峰区分局和B不服该判决书,遂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决。之后,安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文峰区分局撤销了核发给B在争议土地上建房的规划许可。该争议土地现为空闲状态,地上遗留有建筑垃圾,路面高低不平,不能正常使用。本案如何处理为宜?

 

 

  答:安阳市市民A与市民B同住一个大杂院,院内空闲地属于共用通道性质,谁都不能占有,你们的第二种处理意见是正确的。

 

  市民A与市民B都持有新中国成立后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书,但后来又进行了农村合作化运动和城市私营工商业改造运动,废除了土地私有制,实施土地公有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民法通则》都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这样,原来颁发的土地证书已经失去了土地所有权权属法律效力,这些土地证书是真实的但却是无效的,具有文物价值。土地证书只能证明坐落在相应土地上的房屋的权属和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不能证明房屋所占用的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权属,也不能证明共用院落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权属。

  大杂院内空闲地属于共用通道性质,使用权权属属于国家所有,两家可以共同共用而不能按份共有或者按份共用,双方均无权占用或者提出建设使用权的要求。

  建议你们对申请人说明有关的法律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答复,两家可以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改造住房,改造后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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