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农民状告胜诉,国务院裁决安徽省政府土地批复违法

  发布时间:2013-11-16 23:49:40 点击数:
导读:因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批准征收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四户被征地农民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维护权益,经我所律师王卫…

      

     因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批准征收安徽省阜阳市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四户被征地农民委托本事务所律师维护权益,经我所律师王卫洲、助理冯凯深入调查取证,发现其中谎报土地用途、未经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等严重问题,经搜集证据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裁决安徽省政府《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违法。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裁决书

                国复[2013]292号

申请人郑xx,郑xx,郑xx,郑xx.

住所:安徽省阜阳市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

被申请人安徽省人民政府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王xx,省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阜南县2006年度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06]628号,以下简称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曾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经被申请人做出维持的行政复议决定(皖政复决字[2009]25号)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向本机关申请最终裁决,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

被申请称: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违法,理由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是耕地,申请人签有承包合同且一直在耕种,阜南县人民政府也向申请人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收缴农业税费,被申请人未按照利用土地批准征收,并因此未补充耕地,不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二、征地报批前,阜南县政府部门从未履行征地告知、听证程序,未将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交由被征地农户确认,不符合《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8]24号)的规定。

被申请人答复称: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合法,主要理由是:

  • 依照阜南县土地利用图(1996),被征收土地属未利用

地,被申请人认定地类正确,依法不需要补充耕地,此外、被征收土地虽然属未利用地,但确实有农民在耕种,阜南县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复下发后按照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 由于被征收土地是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具体农户,阜

南县国土资源局在征地报批前向城南社区居委会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城南社区居委会书面回复不要求听证,并在《拟征收土地调查确认表》上加盖公章,确认被征收土地属于未利用地。

经审理查明:

本案争议的13.12公顷集体土地位于阜南县城关镇城南社区界南河西岸河滩,1996年全国土地调查时,阜南县将该块地确定为河滩并标准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征地前申请人已经在该地块上耕种,签订有耕地承包合同,并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1998年阜南县人民政府为申请人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并载明该地块为耕地。

2006年,为实施阜南县城市规划,阜南县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涉案土地,作为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申请人的承包地位于征地范围)

2006年12月5日,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向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送达了《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6)17号)告知了 拟征地的面积、位置、补偿标准以及要求听证权利等事项;城南社区向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放弃听证回执,并在《拟征收土地调查情况确认表》上盖章,确认被征收土地为未利用地。

2006年12月8日,阜南县国土资源局拟定建设用地呈报材料,附具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年),逐级上报被申请人批准,根据该现状图,被征收土地为未利用地。

2006年12月25日,被申请人做出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将涉案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予以批准征收,作为阜南县2006年第五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2009年5月,申请人不服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向被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2011年6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皖政复决字[2009]625号)维持了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

另查明,本案被征收土地部分已经动工建设界南河城市防洪及相关水利设施和住宅小区。阜南县人民政府按耕地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目前被征地农民种符合条件的169人已领取养老保险金。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耕地承包合同书》。

  2.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 有关被征地农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完税证》

  4. 阜南县土地利用现状图(1996年)

  5.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征地拆迁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书》([2006]di 17号)和《征地情况调查确认表》

  6. 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放弃听证回执。

  7. 阜南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项目呈报材料。

  8. 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

  9. 《安徽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皖复决字[2009]25号)

  10. 行政复议案件听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被征收土地地类认定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规定:“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土地调查。土地调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土地权属;(二)土地利用现状;(三)土地条件。” 《土地调查条例》第六条规定:“ 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每10年进行一次全国土地调查;根据土地管理工作的需要,每年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480号)规定:“土地地类、面积应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变更调查)和勘测定界成果为准,以确保拟征用土地权属明晰,地类、面积准确,附着物状况详实。”综上土地地类依据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确定;土地现状变化时,应当在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及时变更土地用途;未及时变更的,导致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应当按照实地利用现状认定地类。

本案,被征收土地虽然位于河滩,但根据申请人已经在开垦耕种,领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按照规定缴纳农业税的事实,应当认定为耕地。被申请人依据有关部门未及时变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将被征收土地认定为未利用地并批准征收,不符合上述规定。本案因此未办理农用地专用手续也未补充耕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征地程序问题。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本案中,虽然申请人是被征收土地的承包户,但是阜南县有关部门以被征收土地是集体未利用地,不涉及具体农户为由,在征地报批前仅向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履行了知青、确认和听证程序,未向申请人履行上述程序,不符合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的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不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有关规定。考虑到本案被征收土地已经部分使用,阜南县人民政府按照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发放了征地补偿款,并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裁决如下:

一、确认被申请人做出的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违法,责成被申请人依法补办本案的农用地转用和补充耕地手续。

二、对于申请人提出撤销的撤销皖政地[2006]628号批复的请求不予支持。

本裁决为最终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行政复议专用章

                                 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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