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视行政诉讼维权的十大错误路径

  发布时间:2016-04-14 14:25:02 点击数:
导读: 这个五一不寻常,民告官迎来一个接一个喜讯,对我这个酷爱行政诉讼维权的一介草民而言,简直如同嘴里含着糖块手中还拿捏着蜜枣!新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行政诉讼法示范文书等,

 这个五一不寻常,民告官迎来一个接一个喜讯,对我这个酷爱行政诉讼维权的一介草民而言,简直如同嘴里含着糖块手中还拿捏着蜜枣!新行政诉讼法、新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规定、行政诉讼法示范文书等,每个文件都是一剂强心针,无不刺激着广大行政相对人民告官的热情。

  我,这位被媒体冠以“维权斗士”的青年,当然按捺不住民告官的冲动。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数月都设置好准备测试行政诉讼立案的素材。五月四日这个不凡的青年节,自己兴奋地提前一个小时赶到某区人民法院。正点开门后,行政诉讼专门立案窗口前熟悉的法官同志向我淡淡一笑,不停地给我让座。前后仅有十分钟,我告某市商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的案件就完成了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立案交费手续。试想几年前,我代当事人向法院邮寄行政起诉材料,而法院却拒不接收的场景,让我不免感叹,原行政诉讼法24年实施后的今天终于完成并解决“立案难”的使命。

  这样说,民告官进入法院的门槛问题应当得以解决。对我们广大行政相对人而言,更关注法院审判时是否公正、公开、公平,这里的“三公”提法已不新鲜,我总结为两个字“体面”!这里的体面,要求法院裁判应摆事实、讲道理,政府及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错就是错,违法就是违法,绝不因被告的特殊地位而有所迁就,也不能因有人干预而失去公信力。这里的体面,要求法院即便判决行政相对人败诉,要让百姓败的服气,败却对法治充满希望。近期立案登记制的开展,的确让行政相对人走入法院很体面,但我们更希望在走出法院时也很体面。

  从体面来讲,不得不说我写的《新行政诉讼法实务解析与裁判指引》一书,书中虽是我个人实务解读,但却极具实务性。不仅如此,该书的序言《民告官,不止于解读》一文,得到众多读者的点赞。有笔者来电称,看过我写的序言后,自己心潮澎湃,对法治充满憧憬,更有了践行法治的行动。

  但不得不说,运用民告官维权的效果不佳,除了大环境的因素之外,还有许多行政相对人自身的原因,民告官确实是个技术活,那些自我认为随便找两个理由、凭着对行政诉讼法条文简单查阅之后很任性起诉一下就成事大吉的想法,不免自负。像我们这些十多年一直煞费苦心从事行政诉讼研究的人,都不敢有一丝这样的念头。再举个例子,看则仅103条的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一线实务法官对此理解与适用的著述图书达数十本,少则也有数百万字。

  不仅是学懂法律就可以了,民告官还有许多技巧可寻,这些就是智慧的因素了。在这十多年的接触中,我对目前百姓民告官存在的维权错误路径进行归纳,相应对这些错误提出应对之策,以下就是我的TOP10。

  1、一案定终生or构筑系统网

  许多行政相对人可能都有打民事官司的情节,相比较民事官司就是“一案定乾坤”,打败了就要不得钱,就难以维护自身的权益,除非寄希望对方的良心发现,但这只是杯水车薪,更是不太现实的事。但民告官不同,民告官所给予我们的最初意愿就是一个救济手段,加之民告官除特殊情形之外是遵循不调解的原则,所以官司胜败一般不直接确定利益的数额,即法院不会直接以审判权代行行政权而对利益的确定性“越俎代庖”。

  这样在实践中哪些认为打一场或几场民告官即可的想法,是极为片面的。民告官,一场或两场打不死人,也不可能直接向第三人传递最强的压力。实践中,笔者代理的其中一类房屋征收案件,一年就打了四十多场官司,官司基本涉及了与征收、建设项目的所有行政部门,最终我们布置的系统官司网最后让行政机关启动最高规格的协调,相对人利益得到最大实现。所以应将民告官视为“系统工程”。

不仅是学懂法律就可以了,民告官还有许多技巧可寻,这些就是智慧的因素了。在这十多年的接触中,拆迁律师、行政诉讼律师殷清利对目前百姓民告官存在的维权错误路径进行归纳,相应对这些错误提出应对之策,以下就是他的TOP10

  2、被动应对or主动设陷

  由于我国传统官本位思想的影响,法院对于民告官仍难充分做到公正裁判。以笔者为例,在办理行政案件中,已经找寻到被告作出行政行为事实、法律、程序等诸多违法之处,多达一百七十条,代理意见洋洋数万字,而在法院裁判中却一句话“经查与事实不符、与法无据”轻松驳回。没办法,笔者开始采取设陷方式让行政机关触犯低级错误。

  举个较为典型设陷的例子。有些行政处罚在作出之前要履行听证告知,限数日起提出,否则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至于听证提出的方式法律一般没有详细规定,鉴于此笔者查找了行政机关官方网站,得到其公开的电子邮箱。让当事人打印一份听证会请求书,以附件方式在期限内向其邮箱发送。殊不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并载明相对人没有提出听证。在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庭审前突然提交发送邮件的截屏照片,在此基础上提出对方剥夺听证权利之意见,一般会让相对人及法院目瞪口呆,往日行政机关高贵的气势被压倒,事情便迎来转机。像类似的经历不胜枚举,实践中需仔细揣摩。 3、一板一眼or快慢节奏

  过去我们一直抱怨行政诉讼不立案,因为那时诉讼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则的缘故。但近年来,随着《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很多诸如违法建筑物的强制拆除、征收强制执行,相继采取了“不复议、不诉讼、不履行”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执行模式。这样就不能再用过去的想法进行维权了。笔者总结:只要存在即将强制执行的前提下,尽可能采取推拖战术,让程序慢下来或停下来;如果存在房地产等权益已经被拆等损失的,尽可能采取速战策略,更好实现公平与效率兼顾。

  在某某区人民政府所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下达后,有些咨询的被征收人不听笔者的劝解,其案件出奇的速判速决地败诉。而此时笔者代理的被征收人的案件还没有真正进入救济程序,笔者的当事人成为最后的钉子户,加之对征收大局的影响,其很快得到高额补偿。笔者采取的措施:必须在救济期间内选择复议或诉讼,但原则是,第一、坚决不去现场提交,选择邮寄方式;第二、复议时我们不向某某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邮寄,我们偏向市长进行邮寄,我们赌市长不依法转交复议机构,那么我们的案件会因为市长原因而暂时搁浅;第三、即便提起诉讼也选择向院长邮寄,法院即便通知我们交诉讼费用,我们就是不去现场交,而选择邮政汇款,再赌院长未转交财务、未告知立案法官,最后法院即便作出撤诉处理裁定,当你拿出交费汇款收据时,已经说明他们被我们玩大了。

                                 文—殷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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