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答非所问违法吗?

  发布时间:2016-04-17 17:48:28 点击数:
导读:在拆迁征收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常常是律师办案的第一步,是当事人获取项目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因此,政府回复的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申请的期许,很重要。那么

在拆迁征收案件中,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常常是律师办案的第一步,是当事人获取项目信息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公开获得的信息往往是诉讼过程中的重要证据。因此,政府回复的信息内容是否符合当事人申请的期许,很重要。那么如果政府提供信息的形式不符合申请人的申请,是否构成违法呢?

    行政机关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应遵守依法行政原则的要求,依法公开政府信息既是政府的行政权力,也是政府的行政义务。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生活或科研需要,依法向政府申请公开有关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因此,在政府信息公开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它要求有效制约和合理运用行政权力,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在其职权范围内,正确履行各项行政职责。

    另外,便民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中尽可能地满足当事人的要求,减少当事人的程序负担,以节约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申请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提供形式之中作出选择,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时,应尽力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态和格式提供。如果行政机关公开了信息,但不符合申请人在申请中描述的形式,申请人可以就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提起行政诉讼。必要时,除确认违法外,应责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以真正满足申请人的信息获取需求。

    因此,申请人在申请书中,对获取信息形式有具体要求的,根据便民原则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在能够满足申请人申请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未按照申请人申请的形式公开信息构成违法。(王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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