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不能打法律的擦边球

  发布时间:2016-07-21 17:29:35 点击数:
导读:A市B区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C乡D村城冲村改造项目(一期),D村村委会作为征收主体与E房地产公司合作,D村提供土地,由E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其中部分楼盘用于安置被拆迁村民,一部分楼盘用于对外出售。由政府协调成

      

AB区人民政府为组织实施C乡D村城冲村改造项目(一期),D村委会作为征收主体与E房地产公司合作,D提供土地,由E房地产公司进行开发建设,其中部分楼盘用于安置被拆迁村民,一部分楼盘用于对外出售。由政府协调成立ABD村城中村改造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2013年9月26日AB区人民政府决定对D村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予以征收,并由其组建的指挥部中成员单位C乡政府、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D村村民委员会发布《搬迁通知》,要求于12月4日之前完成征收,否则由B区区政府原告民法院强制执行。其中吴甲、吴乙的房屋属于征收范围内,但经查询该项目用地未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指挥部认为由村委会启动城中村改造,不要省政府批准征地,吴甲吴乙咨询律师村《搬迁通知》是否合法。

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如下:

    1、本案土地及地上房屋未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征收,C乡政府、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D村村民委员会无权实施搬迁征收。

根据C乡政府、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D村村民委员会发布的通知的内容,该行为实际属于征收土地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地四十五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的规定本案土地尚未获得批准征收,相关单位无权要求搬迁和实施征收。

2、城中村改造涉及集体土地的也需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本案中,名义上城中村改造,但其开发用地主要用于商业开发,村民回迁仅占很小一部分,故不能改变其商业开发用地的性质,与村集体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农民住宅建设用地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应当办理土地征收审批手续,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方可实施搬迁。

3、通知内容违法,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且扰乱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一)基本农田;(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C乡政府、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D村村民委员会的通知内容明显违法,征收集体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应当由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之后,如遇到拒绝交地由国土部门责令交出被征土地,然后根据法定程序原告民法院执行,C乡政府、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D村村民委员会违反国家法律,随意发布通知严重违法,且扰乱社会秩序,给村民的正常生活造成极大干扰, 针对这类无视法律法规的行为,国务院及相关部门多次发出紧急通知,规定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一律不得强制拆迁

C乡政府、B区房屋征收办公室、D村村民委员会发布的《搬迁通知》称,通知发布后既不搬迁,又不申请行政复议、诉讼的将由B区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属于违法的内容,三单位不具有这样的权限,散发违法信息扰乱正常生活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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