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妥,怎可动工?

  发布时间:2016-07-25 15:08:05 点击数:
导读: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警戒: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回乡投资办厂的过程中,轻信该镇有关领导的承诺,在未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占耕地8760平方米(13.13亩

 

   这起案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许多问题值得深思和警戒:

   某石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某在回乡投资办厂的过程中,轻信该镇有关领导的承诺,在未依法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违法填占耕地8760平方米(13.13亩),最终受到省土地管理部门的严厉处罚,其损失是惨重的,教育训也是深刻的。它告诫所有的用地者,在使用土地特别是占用耕地前,一定要按着有关的土地法律、法规,办理号相关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不能轻信当地有关领导的承诺、批示或会议纪要等,因为这些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该镇党委书记黄某,为了使石业发展有限公司尽快投产建设,积极筹备该项目的落实工作,在明知该项目的用地审批手续未依法办妥的情况下,专门主持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同意该公司动工建设,在国土部门制止上述违法行为时纵容该公司抢建,违反了有关的土地管理规定,受到了纪律处分。这也警示我们有关领导,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一定要依法办事,按法定的程序和权限办事,因为行政违法行为不象下刑事违法行为一样注重主观方面,不要“好心办坏事”。

     案情   

     1999年4月,某市某区居民杨某回家乡创办石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该区某镇政府签订征用土地协议书,并办理了该项目的立项和规划批准手续。为了使该项目尽快上马,1999年5月9日,该镇召开招商引资会议,确定了四名镇领导具体负责该项目的落实工作。

     1999年6月10日,该镇又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会议由镇党委书记黄某主持,经研究同意石业发展有限在6月11日动工建设,并要求镇在家领导和有关部门人员参加。1999年6月11日,在镇有关人员的组织下,违法当事人开始填土,填土面积8760平方米。1999年6月17日,区土地局根据群众举报到现场勘测、调查,并发出书面制止通知。1999年7月15日,省土地局根据群众举报,又专门发出查办函,要求区土地局严肃查处并反馈查处情况。1999年8月5日,区土地局在制止违法当事人无效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被处罚人未履行处罚决定,并在区、镇有关领导的支持下、纵容下继续施工建设,建成部分厂房和办公楼,群众对此举报不断。1999年8月,省土地局重新对该案作了调查处理。

      处理      

     省土地局经调查、审查后认为,区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不规范,且未得到履行,依规于1999年9月20日行文撤销了区土地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石业发展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8760平方米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17.52万元。与此同时,根据《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人员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省土地局将有关的案卷材料移送给省监察厅,建议纪检监察部门追究该镇党委书记黄某等人的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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