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拆迁协议后却没有原件怎么办?没关系,律师出马手到擒来!

  发布时间:2018-10-09 12:03:45 点击数:
导读:签订拆迁协议后却没有原件怎么办?没关系,律师出马手到擒来!申请人郑XX委托代理人冯凯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涛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案情简介申请人郑XX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签订拆迁协议后却没有原件怎么办?没关系,律师出马手到擒来!

申请人

XX

委托代理人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

 

案情简介

申请人郑XX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沈宅巷居民,因沈宅改造项目要征收其房屋。不料在郑XX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产权调换协议书后,却没有将协议原件留给郑XX一份。

协议不在手中,被征收人自己心中也没有个底。索要无果之后,郑XX选择了万典律师来协助自己维权。

2018年5月21日,申请人郑XX在万典律师冯凯、夏涛的协助下,向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通过中国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希望能够获取到自己签订的产权调换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但过了两个月,被申请人都没有向郑XX公开协议书,这显然是在故意拖延,不履行法定职责。

2018年7月23日,郑XX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复议期间,避无可避的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8月2日向郑XX寄送了产权调换协议书。

虽说已经拿到了想要的协议书,但是超过法定期限不答复信息公开申请,其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2018年9月14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行为违法。

看完这个案件要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了,在拆迁过程中的任何你签了字或按手印的文件,一定要想办法留存一份原件在手里。

有时候拆迁工作人员会说,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样,所以只给被拆迁人留复印件,但既然内容一样,为什么不能是拆迁办手中留复印件,我们手中留原件呢?显然还是有差别的。

如果被征收人手中没有留存原件,怎么办?

首先我们要明白,签订的补偿协议类似于合同,双方地位是平等的,既然是双方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自然双方都有保留原件的权利!

其次,协议的原件是拆迁维权的命脉,如果没有了这些文件就可能导致没有复议、诉讼等维权资格,维权被驳回的几率也会大大增加。所以在未签订满意的补偿协议之前,切忌将这些原件上交,而是要严加看管自己的原件材料。当然如果确实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向其提供复印件。

另外,要进行法律维权,需要提供权利、义务载体的书面补偿协议,如果手中没有,维权就会陷入被动。因此,被征收人一定要坚持当面签订协议,双方同时签字盖章,互相留存协议原件,签约程序必须规范,对于拆迁方让你先签字然后收走协议让领导审批之类的情形,应当果断拒绝。

最后,如果真的没有协议原件在手中,也不要怕,我们可以像案例中的郑先生一样,通过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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