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华:遭遇违法断电一年有余,被拆户的曙光究竟在哪?

  发布时间:2018-09-27 14:13:21 点击数:
导读:导读:本案当事人林XX,因未签补偿协议,遭遇违法断电一年有余。后在万典律师刘磊、王玲的协助下,将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告向法院,一审胜诉,供电公司上诉被驳回。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


导读:本案当事人林XX,因未签补偿协议,遭遇违法断电一年有余。后在万典律师刘磊、王玲的协助下,将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告向法院,一审胜诉,供电公司上诉被驳回。



上诉人(原审被告)

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

被上诉人

林XX

委托代理人

刘磊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玲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


被上诉人林XX,系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居民,2014年11月3日,金华市人民政府下发《多湖中央商务区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实施方案》,公布了征收范围内土地征收、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政策等方案,林XX的宅基地及房屋被划入征收范围。

因认为征收补偿标准不合理,林XX一直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为加快搬迁工作,2016年12月15日,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征迁指挥部向金东供电局发出《关于协助庄头村社区实时断电的函》(以下简称《断电的函》),载明:“……为保障人员财产安全,我部决定从12月16日上午起对庄头社区、近宅社区(环城南路警校红绿灯路口)实施全面断电,请求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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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断电的函》作出之后,金东区多湖街道庄头村村民委员会亦同意自该日起对庄头社区全面断电。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以下简称金华供电公司)遂于2016年12月16日对庄头村实施了断电,并于2017年上半年拆除庄头村变压器。

自此之后一年多的时间内,林XX家一直被中断供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供电营业区内的供电营业机构,对本营业区内的用户有按照国家规定供电的义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对其营业区内的申请用电的单位和个人拒绝供电。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国网电力公司金华公司作为供电企业,非法定理由不得实施断电。

中断供电后,林XX多次向国网电力公司反映,上诉人却明确答复系由于金华市金东区多湖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牵头组织对庄头社区实施全面断电,不予恢复供电。

无奈之下,林XX选择法律维权,并委托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刘磊、王玲二位律师,向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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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因原、被告之间建立了合法有效的供用电关系,被告系实施断电措施的行为主体:故原告以断电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起诉被告主体适格。被告抗辩原告损失主张无证据支持,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泝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金华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恢复对原告林XX户供电;


林XX一家人本以为很快就能恢复供电,结果一审被告金华供电公司却提起了上诉,并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

在上诉期间,金华供电公司辩称,断电行为是考虑到拆迁现场电线私拉乱接现象严重,房屋拆除后电力线路杂乱无章,环境较为复杂,安全隐患难以排除,客观上存在高压电实体生产用电风险和安全事故隐患,因此为了保障施工现场人员和财产安全才选择中断供电。

事实上,截止2016年12月16日,绝大部分村民已搬迁腾空,当日房屋也被拆除完毕。那为何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金华供电公司仍不恢复供电?

最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另,考虑到林XX户的房屋尚未拆除,林XX及其家人仍居住在该房屋,国网电力金华公司有保障居民生活用电的义务,故一审判决回复对林XX户的供电无明显不妥。……”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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