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活动中心遭遇强拆,67名老人携手维权!

  发布时间:2018-09-12 17:30:46 点击数:
导读:浙江温州:活动中心遭遇强拆,67名老人携手维权!原告吴XX等67人代理律师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王卫洲、康静律师被告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被告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案情介绍原告吴XX等67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

浙江温州:活动中心遭遇强拆,67名老人携手维权!

 

原告

XX等67人

代理律师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康静律师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南汇街道办事处

被告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案情介绍

 

原告吴XX等67人,均系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沈宅巷村民,为丰富老人生活,原告自愿成立并加入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并推举吴XX为会长。

1997年1月,67名老人集资在沈宅巷集体土地上合法修建了老人活动中心,面积为941.53平方米,自此之后,老人们的日常生活逐渐精彩。

20年之后,因征收原因,被告认定该老人活动中心系违法建筑,并且在未履行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于2017年7月18日将老人活动中心强制拆除。

 

看着成为一片废墟的活动中心,老人们的心里都不是滋味,20年的建筑怎么说拆就拆了呢?

为了维护老人们的集体利益,吴XX等人联系到了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将维权事宜委托给王卫洲、康静二位律师。

 

本案关键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必须首先作出相关行政决定、给予相对人书面催告、听取陈述申辩,经催告相对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方可强制执行,被告强制执行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严重违法。

 

诉讼

 

起初原告等人以“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的名义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法院于2017年8月10日作出(2017)浙0302行初301号《行政裁定书》,以“沈宅老人协会活动中心”不具备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起诉。

后原告吴XX等67人再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亦被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02行初94号《行政裁定书》,以不存在利害关系为由,驳回起诉。

原告吴XX等67人不服,提起上诉。

2018年5月25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3行终266号《行政裁定书》,撤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8)浙0302行初94号行政裁定,并指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立案。

 

2018年6月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立案,并进行了审理。

审理过程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依法对违法建筑物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经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本案中,二被告主张沈宅老人活动中心为违法建筑,但未在强拆前依法作出行政决定。二被告在未作出行政决定、强制执行决定,亦未履行催告、公告等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除沈宅老人活动中心,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程序违法。

二被告强制拆除沈宅老人活动中心的行为,违反法律程序,但鉴于强制拆除行为已实施完毕,不再具有可撤销内容,原告要求确认该行为违法,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2018年8月27日,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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