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承办的吕复堂案无罪辩护获国家赔偿

  发布时间:2017-07-25 17:29:52 点击数:
导读:江苏徐州两位村民吕复堂与宋承义,曾因在镇政府组织搬迁期间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引发镇政府的不满,最终两位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经过几次审理最终检方撤诉,至

  江苏徐州两位村民吕复堂与宋承义,曾因在镇政府组织搬迁期间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引发镇政府的不满,最终两位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经过几次审理最终检方撤诉,至二人2015年8月12日从看守所大门,合计被羁押473天。7月7日,南都记者获悉,吕复堂与宋承义各获13.2万元的国家赔偿。二人均向南都记者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会继续上诉。

  

 

  不满搬迁补偿政策,向村民宣讲《物权法》

  2011年5月12日,沛县人民政府与上海大屯煤电公司联合举行姚桥(矿)西翼压煤村庄搬迁启动仪式,吕复堂所在的杨屯镇8个自然村也在搬迁之列。

  “搬迁的补偿政策也比较苛刻。我觉得明显不合理,就想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吕复堂向南都记者表示,他早在2002年时就通过了国家司法考试,本人也曾到律所实习,还曾帮助当地居民打过拆迁官司并胜诉。

  为此,吕复堂联合宋承义向村民“普法”,宣讲《物权法》、《立法法》等法律规定,告诉村民应该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二人行为引发该镇官员的不满,当地上百名官员联合署名,要求沛县政法机关对吕复堂等人的违法行为从严从重打击。

  吕复堂等人的行为很快引发杨屯镇镇政府的不满,当地数次派员进入“普法”现场,并进行录像,随后上百名官员联合签署了一份《关于从严从重从快处置不法分子的请求》的文件,认为吕复堂等人行为阻碍了杨屯镇的经济发展,在群众中也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

  一审获刑1年半,二审被发回重审最终撤诉

  2015年4月18日,吕复堂等人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当地警方执行逮捕。2015年8月14日,沛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沛县法院在2015年11月5日和2016年3月4日进行了两次开庭审理,并在当年4月21日一审宣判。认定吕复堂等人为达到不搬迁的目的,蛊惑、煽动群众,抵制政府搬迁工作,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政府搬迁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决被告人吕复堂和宋承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随后,吕复堂等人提起上诉,徐州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吕复堂等人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2016年8月30日,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对被告人宋成义和吕复堂撤诉。沛县法院认为,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最终裁定准许检方撤诉。

  而在沛县检察院撤回起诉前的2016年8月12日,宋成义和吕复堂已经走出看守所大门,前后历时480天。

  被认定羁押473天获赔偿,二人都将上诉

  宋承义和吕复堂二人重获自由后,积极申请国家赔偿。要求被剥夺人身自由赔偿金116304元;精神损失费10万元;维权费用:包括聘请律师、律师住宿、坐车、吃饭等费用13万元;在看守所被强迫劳动、夜间值班应得报酬198686元;在看守所为吃饭、买被子等用品支出10000元。同时,二人还要求在《扬子晚报》、《沛县日报》、《大屯工人报》登文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对于二人提出的国家赔偿申请,沛县法院认为,申请人认为被羁押480天,但申请人在2015年4月18日被传唤至沛县公安局,第二天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其在行政拘留期间不属于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实际羁押天数为473天。以2016年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258.69元计算,每人各获赔偿122454.97元。

  对于二人主张的精神损失费10万元,法院认为二人被羁押473天,改变了正常的工作和生活状态,给二人及其家人造成了严重的精神伤害,造成了严重后果,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及错判对赔偿请求人造成的伤害,法院确定赔偿申请人精神抚慰金各10000元。

  此外,国家赔偿法明确规定,造成精神伤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因此,两位申请人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二人的其他请求,法院未给予支持。最终沛县人民法院决定赔偿二人各132454.97万元,向申请人赔礼道歉并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决定书,为两位申请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按照相关规定,看守所不得强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劳动,自愿劳动应当给予补偿。”宋承义和吕复堂均表示,对赔偿数额不满意,且相关人员未被追责,会继续上诉。(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彭彬

附件:吕复堂案件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6)苏03刑终151号

原公诉机关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宋承义,个体户。2015年4月19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颜世军、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吕复堂,大学专科,孔庄矿退休职工。2015年4月19日因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被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同年4月28日因涉嫌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沛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卫洲,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宋承义、吕复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2015)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被告人宋承义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原审被告人吕复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宋承义、吕复堂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对全案进行审查后,书面审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上诉人宋承义、吕复堂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2015)沛刑初字第512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韩  梅

审 判 员 徐 志 华

代理审判员 李 建 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书 记 员 庄时康硕




上一篇:政府强制平整土地被判违法 下一篇:睡觉睡的好好的,房子就没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