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的厂房成了违建,怎么争取拆迁补偿权益?

  发布时间:2017-03-15 08:58:40 点击数:
导读:2014年9月份,江苏省南京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因房屋征收纠纷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联系到我所律师,我所专业律师通过与梅某深入交谈后了解了案件事实。该案件中,南京市浦口区政

2014年9月份,江苏省南京市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因房屋征收纠纷找到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并联系到我所律师,我所专业律师通过与梅某深入交谈后了解了案件事实。该案件中,南京市浦口区政府以南京XX项目征收甲企业厂房设施,因补偿方式及补偿金额明显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补偿标准,双方未能够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后将甲企业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认为政府认定不合法,补偿明显过低,不同意房屋征收。梅某经过深思熟虑,决定聘请万典律师为自己维权。

    认定“违建”面临强拆

       政府开始征收房屋时与甲企业协商,因补偿金额多少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政府将该企业的厂房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企业收到《强制执行决定书》没有重视,超过起诉期限后,政府通知强制拆除厂房,一旦按照违建拆除了,可能一分钱的补偿都拿不到,万典律师介入案件后,果断针对《强制执行决定书》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强制执行决定书》以保障厂房不被强拆,经过复议、一审、二审程序,政府始终未能够强拆掉厂房,在此期间,万典律师抓住时机,针对本案的关键问题经充分准备,进行下一部程序。

    撤销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经过对案件事实进行研究分析,并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等方式进行调查取证后,得知南京市规划局为南京XX总公司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XX号),凭借多年的拆迁维权经验,万典律师发现南京市规划局办理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程序性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建设项目规划审批事项审批表》中应包含有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据此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最终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支持了申请人甲公司的复议请求,撤销了该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达成补偿协议

南京XX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消后,整个建设项目工程面临停期、停工,甲企业代表人梅某看到了希望,原本以为会被以违建强拆的厂房得以保住。万典律师欣喜之时没有懈怠,乘势向政府发律师函,针对征收行为中违法点提出律师意见,制造机会促使双方多次协调,最终认定甲企业厂房为合法建筑,双方就补偿金额达成一致,企业得到合理的补偿。甲企业法定代表人梅某倍感欣慰,感谢之情溢于言表,特意送锦旗致谢万典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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