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xx等人起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代理意见

  发布时间:2016-04-13 14:34:01 点击数:
导读:关于郑xx等人起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代理意见审判长、审判员:我们接受郑xx等12人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起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认真研究案卷、调查案情并经法庭查证辩论

关于郑xx等人起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

                    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郑xx等12人的委托,依法担任其起诉兰陵县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案件的代理人,经庭前认真研究案卷、调查案情并经法庭查证辩论,我们已经客观全面的掌握了本案的案情,现结合法律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予以重视和参考:

    第一、房屋征收补偿不合法,以不合法、不合理方式限制被征收人补偿。

1、违法规定对土地和房屋分开补偿、操作评估机构评估,限制被征收人应获得补偿。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

《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应当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以及占地面积、土地使用权等影响被征收房屋价值的因素。

   被告补偿方案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项第3、第(三)项第1,等条款规定,对于被征收房屋和土地是将房屋的土地分开补偿的,这样直接导被征收人房屋价值中失去土地使用权、区位价值,仅仅能够补偿房屋建筑成本价值。严重违反《山东省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规定。

    同时这样做,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属于对于评估机构评估的干涉、限制,违反《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2、对于被征收房容积率大于1.0房屋不予补偿,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标准。

   被告补偿方案第五条第(一)项第2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容积率大于1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0的,宅基地面积减去应补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评估机构评估价格补偿。”而对于被告提供的产权调换房,均属于17层高层建筑,其容积率远远大于1,但却所有建筑物都包含土地使用权价值。对于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实行不同的评估方法,明显违法,属于恶意限制被征收人应当获得的补偿,违反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如实出具评估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估活动和评估结果。”的规定。

3、将停工补助费按照最低标准,不符合被征收人实际损失情况。 

被告补偿方案中第八条第四项第1关于停业补助费的规定为按照按照1300元/人/月,这是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确定的临沂市最低工资标准,而实际上被征收人中员工工资均在3000元/月以上,政府作此规定限制被征收人的正常收入,明显侵害权益,应当根据其实际工资计算。

4、对于搬迁费,标准由政府定违法。

被告补偿方案第八条第(一)项第2、第3关于搬迁费由政府定价为8元/平方米只有特殊设备才可以评估,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价值,机器设备、物资等搬迁费用,以及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的规定。

5、补偿方案欠缺重要内容。

被告制定的补偿方案欠缺《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

例》第十三条要求的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先关的因素。

   第二、补偿方案制定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被告制定补偿安置方案没有依法张贴公告,没有履行征求公众意见的程序,且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经张贴公告,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等因素、以及产权调换房土地是划拨土地、出让土地等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先关的因素等,补偿安置的内容甚至于在补偿安置方案中都没有写,更不能征求公众意见。这些问题都与被征收人利益息息相关,但被征收人都无法发表任何意见。

 第三、作出征收决定前补偿安置资金没有到位。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本案中,被告提供补偿安置资金到位证明是一份由财政局证明国家金库兰陵支库存有2.3亿的证明,而根据《国家金库管理条例》“第二条 国家金库(以下简称国库)负责办理国家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在执行任务中,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和财经制度,发挥国库的促进和监督作用。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具体经理国库。组织管理国库工作是人民银行的一项重要职责。”的规定,国家金库是负责财政预算支出、由人民银行经营管理,不具有具有存储职能。

1、国家金库是兰陵县所有资金的在人民银行的账户,不属于征收补偿专户专储。

2、国家金库不能用于具体征收补偿的支付。

3、款项在国家金库,说明财政预算尚未拨付到征收补偿账户到位。

第四、违反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调查登记和公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本次征收没有对被征收房屋调查登记和公示,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

第五、违反相关规定,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没有没有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程序违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本次征收区域因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存在大量未经登记的建筑,而被申请人没有对因历史社会原因形成的未经登记建筑做出认定,一律按照违章建筑给予对待,这严重影响了绝大多数被征收人补偿安置的权利,征收决定做出程序明显违法。

     第六、 不符合四规划一计划,专项规划无证明文件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征收房屋的,由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启动房屋征收程序,说明房屋征收范围和符合公共利益的具体情形,并提交发展改革、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证明文件。

    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单位除提交前款规定的证明文件外,还应当提交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文件。

本案中被告提供的国土资源局证明、规划局证明仅仅是现有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180亩“”总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的情况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说明,并没有对棚户区改造工程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作出答复

而对于“专项规划”被告没有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被告提供的发改局的证明,仅仅说明被告的项目符合2014年国民经济计划,而本案征收项目是在2015年8月作出,可见中兴居委棚户区改造项目并非2015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范围,而2014年的计划不能作为2015年政府行为的依据。

 

 

第七、程序违法。

1、被告没有经市县政府作出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规定

2、没有履行听证且没有证明举行听证的会议记录、签到表等,应当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没有依照《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三十三条 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下列事项:(一)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二)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三)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时间、方式。”进行听证公告,程序违法。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为明显违反法律规定,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建议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确保公平正义实现。

                      代理人:王卫洲,夏涛

                       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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