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林地征收维权经典案例

  发布时间:2016-04-09 21:04:38 点击数:
导读:《法律与生活》位于我国山东省南部,也即山东鲁南地区的一座县城里,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随着城市建设大潮的来临,该县需要占用包括村民吴某某的住宅在内的地块用于兴建该县公共交通枢纽工程(新汽车站)。在该

(本节目是根据万典律师事务所张沙、陈海峰律师真实案例改编)

位于我国山东省南部,也即山东鲁南地区的一座县城里,发生了一起这样的案件——。随着城市建设大潮的来临,该县需要占用包括村民吴某某的住宅在内的地块用于兴建该县公共交通枢纽工程(新汽车站)。在该项目前期征地补偿环节,相应政府部门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没有将相应的行政决定事项予以公告,剥夺了包括吴某某在内的村民的知情、调查确认等权利。侵犯了其依法足额得到征地补偿的权益。

吴某某就该项争议,采取了依法委托律师,代理其向山东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政府和有关单位征收补偿工作应该如何进行?吴某某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救济呢?今天我们请到了本案的承办律师张沙,为大家解析该案的法律适用。

【律师简介】

    张沙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师从我国物权法、房地产等专业领域的多位著名教授、学者。

现为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 律师,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

执业范围主要集中在土地征收及相关的民商事诉讼,尤为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纠纷,城中村、棚户区改造争议;大型城建基础设施占地、水电及库区项目建设征地领域案件的代理工作。

承办的典型案件有:

内蒙古自治区的某“国家中型水库占地纠纷”大案;

河北某地“化纤厂区房屋征收补偿纠纷”大案等。

事情原委

2013年下半年,该县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复同意了,在包括吴某某宅基地在内的地块上兴建公共交通枢纽工程(新汽车站)。在征收吴某某宅基地及房屋时,相应政府部门未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没有对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事项予以公告,也没有进行入户调查核实住宅等现状,仅对吴某某支付一部分补偿款。同时该项目涉及到占用林地的事实,也没有经过政府相应的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这种情况下,山东省人民政府却批准征收了该地块,并在此之后被用于兴建公共交通枢纽工程(新汽车站)。

在此期间,吴某某的房屋被拆除,上述公共交通枢纽工程(新汽车站)也已经建成并投入运营。但是,对吴某某的补偿问题仍未解决。

矛盾升级

吴某某在此之后,就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事项,一直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反映,但,多次反映未果。吴某某房屋被拆除后,生活无助,没能得到基本的保障。吴某某面对自身将“老无所依”的境况,依法委托律师提起法律程序解决上述问题。

 

主持人:张律师,上述案例中提到,相关政府部门没有对有关征地、补偿安置事项予以公告。那么,观众朋友们要问?有无法律法规规定,对于征地,补偿安置等事项应当公告呢?

张律师:有,而且规定的非常明确。

依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

国务资源部颁布的(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三条,都规定的非常明确。

主持人:如果相应的政府部门没有遵循上述规定,违反法定程序使用土地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张律师:《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主持人:这个案例中可以看出,包括吴某某在内村民的知情、调查确认等权利被剥夺,相关政府部门人员在征收土地事项中没有对吴某某住宅入户调查核实现状等。那么,大家很关注的一点?就是这些事项在土地批准征收法律程序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环节?或者通俗的说,对于政府而言,是不是可有可无呢?

张律师:这个问题问得非常好!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中的相关规定,在征地依法报请批准之前,必须履行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程序要求。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

在本案案发地的山东省人民政府颁布的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第九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了,作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附件的《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应当连同有关材料,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此可知,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对吴某某房屋入户调查核实现状,并作出《土地征收勘测调查清单》,该清单是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的必备材料。

主持人:这样一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又会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呢?

    张律师:在本案件中,由于相应政府部门剥夺了包括吴某某在内村民对于征地补偿事项的知情权,国土资源部门没有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对吴某某住宅在内的建设用地进行勘测调查。因此,这类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在土地批准征收程序中是不被允许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要求,有权批准土地征收的人民政府不应当批准征收。具体到本案中,因涉及的地块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山东省人民政府不应当批准该地块的土地征收。

主持人:经过张律师的法律分析,大家对上述事项认识的更为深入和准确了。大家现在还有一个疑惑?就是上述地块被违法批准征收以后,吴某某的补偿是不是应该补偿到位?还有没有相应政府部门处理解决?

张律师:应当给予补偿到位,相应的行政复议机关定然会就争议事项作出处理,责令相应政府部门履行职责,做好‘善后’事宜。

主持人:通过张律师进行的法律分析,想必大家对上述事项也有了透彻的理解。我们注意到这个案例中,涉及征收地块中有林地的存在?大家要问,涉及到林地的情况,在土地批准征收的法律程序中又有着怎样的规定呢?

张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在征地过程中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具体到本案例中,在该批次征地中,涉及到林地存在的事实,没有当地林业部门的林地审核手续,也没有缴纳相关费用。因此,山东省人民政府对该地块作出批准征收的行为,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后记

该案经过律师的代理工作,山东省人民政府受理该案件后,为慎重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在审理期间作出了一次延期审理的决定,并举行了各方到场的案件听证会,以使各方充分表达意愿及辩驳的理由。经过山东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审理会议审议,最终依法作出了行政复议决定,确认了山东省人民政府于2013年作出的土地征收批复行为是违法的,同时也责令相应的国土资源部门责成相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补办林地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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