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郭xx与三茅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协调案件

  发布时间:2016-01-14 11:59:29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郭xx。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中市新民路96号。法定代表人季广华。委托代理人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新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

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中市新民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季广华。

委托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三茅街道司法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

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景 欢

 

上一篇:安徽蚌埠:房屋征收案件成功协调 下一篇:吕xx与枣庄市市中区政府房屋征收案件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