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中:郭xx与三茅镇政府房屋拆迁安置协调案件
发布时间:2016-01-14 11:59:29 点击数:
导读: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扬新民初字第495号原告郭xx。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勇。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中市新民路96号。法定代表人季广华。委托代理人徐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扬新民初字第495号
原告郭xx。
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万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勇。
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扬中市新民路96号。
法定代表人季广华。
委托代理人徐金生,扬中市三茅街道司法所。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xx与被告扬中市三茅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卫国
人民陪审员 傅同宏
人民陪审员 孙人鸿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景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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