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活埋,该当何罪?

  发布时间:2016-07-15 10:19:09 点击数:
导读: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不仅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法律执行时要人人平等,把政府以及政府的相关征地拆迁集团强拆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观念彻底摒弃。

     

 新京报快讯(记者王煜实习生冷苑歌)7月7日上午,长沙市岳麓区茶子山村一处拆迁废墟内挖出一具遗体。经家属辨认,是21天前在拆迁中失踪的60岁村民龚雪辉。对此,长沙市岳麓区委书记周志凯回应称,当地政府正在依法处理此事。

死者龚雪辉的侄女孙知告诉新京报记者,自己与龚家系邻居,均为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茶子山村茶山组居民。孙知介绍,上个月开始,茶子山村开始推进回购房拆迁项目,先后有多名工作人员前来村里动员,但龚雪辉一家一直未能与拆迁工作组达成协议。

据孙知介绍,6月15日晚上,茶子山村村干部再次带领数名工作人员前来龚雪辉家谈判,但双方依旧未谈拢。6月16日早8点半左右,龚雪辉家突然出现数百名身着统一黑色T恤的工作人员,并试图将包括龚雪辉在内的家庭成员拖至屋外汽车内。“当时场面很混乱,几个人被分散到了不同的车里,互相不知道其他人在哪”。

茶子山村多位村民向新京报记者证实,6月16日上午,龚雪辉家被强拆,在龚家被夷为平地后,其家庭成员才得以脱身。

孙知介绍说,强拆事件发生后,家里人一直找不到龚雪辉。为此,他们还在长沙市内印发寻人启事,但没有得到回应。

7月6日开始,龚家人雇挖掘机开始挖掘拆迁废墟,7日上午,在废墟中发现了龚雪辉的遗体。

一个鲜活的生命戛然而止,虽然她的生命在官员的眼里微不足道,但她的死在家人眼里如同大地崩塌,又是一起暴力拆迁引发的恶性事件,强拆者该当何罪?

据悉,该项目用地系村民安置房用地,因未达成协议,村委会举行村民代表会议形成强拆决议,后由街道办事处主任担任指挥长实施强拆,发现活埋事件后长沙市立即启动追责,对区委书记、区长等领导实行行政处分,对街道党工委书记厉军,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陈建新,党工委副书记、政协联络处主任任亿文,办事处副主任潘多,办事处工作人员朱建群,茶子山村党支部书记万智、村委会主任段庆等7人涉嫌渎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并在司法机关结论作出后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樊梓祥等4名现场工作人员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长沙市以出现重大责任事故为由追究官员和强拆人员责任,表面上追责是严肃的,但我认为忽略了一个最基础的犯罪构成,试想一下如果本次强拆,没有发生活埋事件,会是什么样的结果,对于街道办事处组织的强拆还会不会追责?显然不会,官员在未经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强拆公民房屋就可以不了了之,为何一次又一次带血的教训出现,而暴力拆迁却又前仆后继, 就是因为我们的国家只有在强拆出了人命才会追责,而对于强拆行为本身却从不追责。导致一些官员、拆迁人员敢于胆大妄为,因为只要不出人命,即使强拆也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政府组织强拆行为真的不犯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上述刑法规定,只要是滥用职权造成数额较大的损失就是滥用职权犯罪,而开发商、建筑商如实施强拆、偷拆,只要造成较大数额的损失就是毁坏公私财物犯罪,但是现实中:如果是普通人拆掉了他人的房子,公安机关会依据此条追究他的毁坏公私财物的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是政府违法组织强拆,则公安机关不会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以行政行为做为理由,将政府的犯罪行为与刑法相分离,当你的房屋被政府强拆时即使你报警,警察也不会帮助你,绝大多数情况下,房屋被强拆后,拆迁户只能向法院起诉确认政府强拆行为违法,申请行政赔偿,这就是中国式强拆的一大特色,也正是因为这种不成文的习惯,使得地方政府敢于胆大妄为。

作为一名律师,我认为:追责是不仅一种惩罚性行为, 还应当起到警示、预防的作用,如果追责之后违法强拆还是层出不穷,追责就没有意义,要避免这种恶性事件,就应当从根源上入手,要把那种“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错误观念彻底剪除!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行政机关和普通公民、法人在刑法中不能区别对待,在强制拆迁中犯罪行为其实是很多的,但是不出人命一般都没有人追责。

1、行政机关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直接将公民的房屋予以拆除或明知自己没有强拆权限而实施强拆这种行为应该很多吧,试想一下未经法定程序,是否属于滥用职权?滥用职权造成公民房屋的被毁坏,其损失应该属于较大,完全可以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而对于直接实施强拆的人员,在没有任何依据的前提下强拆,就不属于执行行政行为,显然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2、一些地方拆迁总是搞偷拆,或突袭式强拆,这显然也触犯了刑法,无论其中是否发生重大事故,都属于犯罪;开发商、建筑商、村委会干部等私自组织的强拆、偷拆,构成毁坏公私财物犯罪。

3、而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对于一些犯罪行为有案不立会越来越助长暴力拆迁的气焰,就成为了暴力拆迁行为的保护伞,故遏制拆迁暴力,首先应当治理公检法队伍,如果公检法对于犯罪行为平等司法、严厉追责,谁敢暴力强拆?

    把权力关在笼子里,不仅要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有法必依,法律执行时要人人平等,把政府以及政府的相关征地拆迁集团强拆不构成犯罪的错误观念彻底摒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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