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博弈—— 强拆裁定下的法与权的较量

  发布时间:2012-11-18 13:21:06 点击数:
导读:新拆迁法的出台用司法强拆取代了行政强拆,似乎加强了对被拆迁人物权的保护,但地方法院为支持政府拆迁行为,违法裁定强制执行怎么应付,对于行政强拆可以起诉予以制止,但对于司法强拆似乎连告状的地方都没有,所以一…

    细心的律师一眼看出其中的问题,房屋征收中心履行发房屋征收属行政职责,本应通过行政手段来处理,提起民事诉讼,该案根本不属于民事诉受案范围更谈不上先于执行,于是律师立即起草《停止执行申请书》《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书》直击要害,明确指出: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已经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本裁定违反我国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该裁定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均均属违法;3、如果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具备对涉案土地房屋不存在使用权和所有权,故不具备起诉资格,更不能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停止侵权,拆迁房屋。《复议申请书》还表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关于违法拆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规定。由于文书完成时,法院已经休假,当事人用特快专递寄送,并在周一早晨重新亲自递交一次。

     三天时间到了,该市法院没有实施拆迁方周密计划的《先于执行》,而是促使双方进行协调,由于法律的给力支持,最终双方达成了协议,得到了满意的补偿,一起行政强拆、司法强拆交错压力下拆迁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法律再次战胜了权力。



   附件:申请撤销强拆裁定的《复议申请书》

                            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吉林省德惠市王xx等人(当事人基本情况省略)

                     申请事项

1、撤销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德民初字第2055-1)。

2、停止对《民事裁定书》((2012)德民初字第2055-1)的执行。

                         事实与理由

2012年5月18日,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向申请人送达了《民事裁定书》((2012)德民初字第2055-1),申请人收到裁定书之后经认真审查,发现该裁定严重违法、颠倒法律程序,如果执行将严重破坏我国征地拆迁法律秩序,人民法院如果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应当立即将其撤销,并停止执行,具体理由如下:

一、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德惠法院违反最高院司法规定。

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其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德惠市动迁管理办公室《拆迁公告》,故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认为申请人与其没有达成补偿协议,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关于这一问题,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为拆迁补偿争议达不成一致的,不应当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应当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行政程序处理,之后由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请处理。

关于这一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5]9号)已经明确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虽然《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被废止,但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对该法的延续,两部法律规范调整的事由是一致的,本案中都是房屋拆迁达不成协议性质与最高院批复规定的情形完全相同,德惠市人民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更无权准予先于执行。

二、本裁定违反我国基本的征地拆迁法律制度,该裁定申请主体、申请程序均均属违法;德惠法院是在超越自己的职权。

关于征地拆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协议《国有土地上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与《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都有明确的规定,依法应当经过政府相关部门先行作出《补偿决定》或《责令交出被征土地决定》之后,被征地拆迁人诉讼期间内不提起诉讼的,方可由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本案中德惠市人民法院擅自受理拆迁补偿安置争议案件,属于超越自己的职权,擅自将应属于行政机关的职权以民事诉讼的形式予以受理,进而规避国际行政机关职权以司法方式予以取代,这是完全错误的,是性质严重的越权行为。

三、如果从《民事诉讼法》角度考虑,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不具备对涉案土地房屋的任何利害关系,不具备起诉资格。

   本案中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是以排除妨碍为由向法院起诉的,但是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涉案土地房屋都不具备任何权属,没有任何的利害关系,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自称依据《物权法》起诉,但是实际上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对涉案土地房屋的物权目前还不存在任何关系。无论从《侵权责任法》《民法通则》等规定,都不存在起诉资格。

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属于政府下设的办理房屋征收拆迁的一个部门,实际上该部门是在受政府委托行使一种行政行为, 政府下设部门行使行政职权不通过行政程序,而是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是一个非常的奇怪和荒谬的行为,目前我国司法界尚未出现过这种怪事,德惠市人民法院破天荒的受理本案,并在法定节假日对申请人下达裁定,都属于极为反常的。

关于征地拆迁事项,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中央纪委高度重视,连续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72号,《中央纪委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中纪办﹝201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一系列文件加强规范、保障群众合法权益,没有可钻的法律空子。

德惠市人民法院和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以民事强制执行来代替房屋征收所必须经过的行政程序属于将公权滥用的行为,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当立即予以停止。

德惠市人民法院公然和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妄图以“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方式搞特别方式拆迁是行不通的,本案若经过审判的话上级人民法院必然会裁定驳回德惠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的起诉,该裁定若如此草率的执行将严重的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贵院若知法犯法、野蛮实施拆迁的话,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此致

德惠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已于2005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5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8月11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就补偿安置争议提起民事诉讼

人民法院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

(2005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358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5]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04]175号《关于双方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当事人就补偿安置争议向法院起诉,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就补偿安置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当事人可以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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