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四节处理土地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第四节处理土地纠纷的其他方式

 第五章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及相关事项

          第四节  其他方式

               ---王卫洲《土地案件实战操引指南》

1、在征地纠纷中会发生什么类型的民事诉讼?

在征地纠纷中,大多数进行的诉讼属于行政诉讼,民事诉讼时为数不多的,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程序都要走行政诉讼,有时候也可以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如对于非法占地的行为,从民事角度考虑我们可以起诉民事侵权,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恢复原状。对于已经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如果该协议签订过程中存在胁迫等手段,则从民事诉讼的角度起诉撤销该协议。总而言之办案子要开动脑筋不能死盯住行政诉讼,如果民事诉讼对我们更有利的话,则就应该设法走民事诉讼的程序。在征地纠纷中常发生的民事纠纷有:征地补偿协议纠纷;土地侵权纠纷;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2、征地纠纷的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民事诉讼的举证原则为“谁主张、谁举证”,原告认为被告侵犯其权益的,原告应当对其主张的事实承当举证责任,所以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会会承担主要的证明义务,在选择民事诉讼之前一定要充分的取证。

3、关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选择。

我们办案子要“忠于事实,忠于法律”,还有更重要的一点“忠于当事人的委托”,所以在选择什么样的程序时一定要充分的比较两者之间的利弊,如果证据不太充足,可以采取行政诉讼的手段解决问题,就一定要走行政诉讼,因为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起诉的时间在行政诉讼上期限超期,则应该考虑民事诉讼的角度能否解决问题;但是办案子,尤其是征地纠纷这类问题往往不是一个单独的程序可以解决问题的,民事、行政往往会同时启动,这就是所谓的复式诉讼。

 

4、征地补偿协决概述。

征地补偿裁决也可以称之为征地补偿协调与裁决,是指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这是国家为减少、解决征地纠纷而推行的制度。机制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协调,而是裁决,协调是裁决的前置,未经协调的不能进入裁决

补偿协调裁决的规定最早出现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然而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协调裁决以后,地方政府并没有有效地执行。最近由于土地纠纷的急剧增加国土资源部对协调裁决机制更加的重视,在《征用土地公告办法》中有一次规定了补偿协调,并且国土资源部要求各省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建立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机制,但是目前部分省仍然没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协调裁决办法》,而且很多省内还没有设立协调裁决的机构,再者部分征地审批是由国务院批准的,协调不成的话应当由国务院裁决,省内制定的法规能对国务院裁决产生约束力吗?显然是不可以的,所以目前征地补偿裁决机制是不健全的。

5、如何启动征地补偿协调裁决。

对于征地补偿存在争议的,如补偿款被截留、补偿标准太低等问题可以,应当首先收集证据,在充分掌握案情之后区县政府或者市政府递交书面协调申请,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协调不成的则可以向征地批准机关(省及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申请裁决。

如果在申请协调中遇到两级政府相互推诿的情况下,则应当在协调期满之日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裁决,若省内尚无协调裁决办法或协调裁决办法没有规定多长时间协调的,建议在60日后申请裁决。

6、征地补偿协调裁决的工作程序。

由于该项机制是各个省自己制定法规,而国家没有制定的统一的法规,所以我总结的这个程序仅可以参照。

(一)申请人对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向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协调。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协调,并制作协调笔录。

(三)经协调达成一致的,协调机关应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协调机关、申请人共同签名盖章。协调不成的,协调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协调结果、向征地批准机关申请协调或裁决的途径和期限。

(四)裁决机关应当自收到裁决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书,告知理由。 

(五)裁决机关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答复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材料。

    (六) 裁决机关在作出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之前,应当先行协调,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协调的时间和地点。裁决机关组织协调时,应当充分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认真审查双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七)经裁决机关协调达不成协议的,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60日内,裁决机关应当作出裁决

7、征地纠纷听证制度。

征地纠纷听证制度是指在土地征收纠纷中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证其陈述意见、质证和申辩的权利的制度。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主管部门依职权组织的听证,一种是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

依职权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或者修改基准地价;编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拟定或者修改区域性征地补偿标准;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要申请人申请才组织的听证有:拟定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方案的;拟定非农业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方案的。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违法勘查或者违法开采行为、吊销勘查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的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听证是失地农民参与征地审查报批、发表自己意见、了解案情的重要途径,当事人应该重视这项权利,积极地参加,有些地方在征地时并没有告知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还有一些地方将申请听证的权利告知了村委会,而村委会未告知村民径行做出了不申请听证的决定,这样做侵犯了失地农民申请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