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三节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第五章第三节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第三节 征地纠纷行政诉讼

                  ——王卫洲《土地案件实战操引指南》

  1、什么是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有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裁定的司法程序。即通常我们所说的“民告官”,这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制度。

 

2、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3、行政诉讼工作程序。

一、起诉。 起诉人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作出3个月内起诉。

二、审查受理。 人民法院在收到起诉状后7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

三、答辩。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四、开庭。宣读开庭秩序---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评议。

 五、作出判决。

  六、上诉。 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当收到判决书后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七、开庭审理或书面审理。

  八、判决或裁定。 依法改判或裁定撤销一身裁定、维持原判决或裁定、裁定发回重审。

  九、申诉程序。程序同上一审、二审相同。

4、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

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即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其作出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并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否则人民法院会判决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需要作出说明的是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是所有的事情都由行政机关证明,原告应当证明: ()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5、行政诉讼中止与终止的情形。

一、行政诉讼中止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行政诉讼中止的情形有:

()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案件的审判须以相关民事、刑事或者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
  ()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二、行政诉讼终结。

行政诉讼终结是指应某种情形的出现致使正在进行的行政诉讼没有继续审理的必要时将案件作为接案处理的制度。行政诉讼终结的情形有:

()原告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放弃诉讼权利的;
   ()作为原告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后,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
)因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 ;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 ;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 ;而导致诉讼中止,3个月内中止事项不能消除的。

   
(四)法律规定的其它情形。

 

6、行政诉讼应当注意的其它问题。

一、起诉期限问题。

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在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经过行政复议的案件,如对复议决定不服,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起诉应当在收到复议决定15日内。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为的,则起诉期限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但是关于动产的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5年,关于不动产的诉讼最长起诉期限为20年。

二、认为审理案件的法官不公正怎么办?

如果对审理案件的法官公正性存在怀疑的,可以向法庭申请该法官回避。

三、法院即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的如何立案?

这是在立案过程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如果遇到这种情况可以在法院收到起诉状7日以后,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为解决行政诉讼立案难的问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在7日内未立案也未作出裁定,当事人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要求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决定自己审理。”所以当起诉到中级人民法院时,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作出处理。

    四、知道证明被告行为违法的证据在哪里,但是无法取得的,该怎么办?

原告或者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下列证据材料:

     ()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而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材料;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

    ()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材料。

需要说明的是人民法院不得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调取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收集的证据。

五、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收集证据吗?

不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被告在行政诉讼过程中不得向原告、第三人以及其他公民、组织收集证明自己行为合法的证据。被告以这种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第五章 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及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