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第二节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第五章第二节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第五章 处理征地纠纷的法律方式及相关事项

                第二节 征地纠纷行政复议

                       ——王卫洲《土地案件实战操引指南》

 

1、什么行政复议,如何启动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方法。

行政复议的最大特点是可以跳出某个区域,如对某省国土资源厅的行为不服则可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复议,如果在承办案件过程中担心某地方存在地方保护,则应该选择这样的救济途径。

申请行政复议应当先行的对案情进行调查和了解,在充分的了解案情、准确的把握案件的脉络之后,应认真研究案卷,查阅法律法规政策,将掌握的情况形成书面的文件,之后向复议机关的法制科处申请。

2、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3、行政复议的工作程序.

(一)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知道具体行政为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 立案受理: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于符合受理条件,自提交申请之日视为受理;对于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机关作出书面《不予受理决定》并交给当事人;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三)调查取证,现场勘验: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行政复议人员的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四)申请听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实地调查核实证据;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采取听证的方式审理。

(五)审查审理:复议机关调查取证后,结合事实情况对被申请人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究分析,此时代理人应当发表代理意见支持当事人的观点。

(六)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维持。

4、征地纠纷行政复议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

行政复议举证责任是指由一方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合法性进行证明,如果不能证明的由其承担相应的不理后果的制度。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即行政机关应当证明其行为的事实、法律等所有依据合法,否则要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行政机关承担责任制度但并不是所有的事项都由行政机关证明,对于利害关系、申请期限等应当由申请人承担。

一、行政机关应当证明的事项。

(一)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

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要对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关的法律事实认定是否清楚、准确问题提供证据进行证明,具体包括管理相对人的行为是否合法、认定其行为违法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是否必要以及条件是否具备等。

(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依据

适用依据准确是具体行政行为得以成立的首要前提,因此,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以及有关规范性文件是正确的。

(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

违反法定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往往会侵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法律有明确程序性规定的行政管理事项,行政机关所作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后,行政机关必须提供能够证明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有关证据。例如,在当事人不服海关行政处罚决定的复议案件中,被申请人要证明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是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进行了处罚告知,给予了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并送达了有关法律文书。

(四)具体行政行为的适当性

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包括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两个方面。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复议机关)可以撤销或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因此,被申请人不仅要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还要提供证据对其适当性问题加以证明。

二、申请人应当证明的事项。

(一)、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

(二)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某些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

 

5、征地纠纷行政复议中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是指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或发生影响案件审理特殊的情形,导致案件不能不能继续审理而暂时停止审理,再影响案件审理的情形消除后恢复审理的行为。

在下列情形时,应当中止行政复议的审理。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6、征地纠纷行政复议终止的情形。

   行政复议终止是指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发生了导致案件不符合继续审理的条件或者没有必要再继续审理的情形,而不再审理并告知当事人终止审理的行为。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六)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以上三种情形在行政复议中止60日内,尚不能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7、行政复议中应当注意的其它问题。

一、申请期限问题。

一般期限

申请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逾期行政复议机关将会不予受理。

特别期限

部分具体性行为不服,申请期限不是60天,主要有:

(一)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法律规定超过60天的。

 

      二、行政复议期限的的起算。

      (一)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
   (二)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
   (三)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
   (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事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
   (六)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应当向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法律文书而未送达的,视为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

 

   三、行政复议前置。

   行政复议前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某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不得直接起诉,应当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

   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三)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的。

(四)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前置。

   (五)工伤保险案件中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六)对价格违法的处罚决定。

(七)对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不服的。

 

四、撤回行政复议后不能再次申请。

当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生终止的效力。不能再次因不服该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所以当申请人在撤回行政复议之前一定要格外慎重。

 

五、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申请中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中止执行,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

 

六、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向申请人、第三人或其他组织和个人搜集证据。

七、行政复议过程中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有权查阅行政复议材料,申请人应当重视,这属于申请人可以取得证据的机会。

 

8、行政复议裁决(国务院裁决)。

行政复议裁决也称行政复议终局裁决是指对国务院组成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对行政复议案件进行调查、审查,并作出裁决的程序,国务院作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

9、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的特点。

(一)终局性: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属于终局裁决,不得对国务院的裁决起诉,自裁决作出之日不得再对争议事项进行起诉。

(二)受案范围局限性: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只有部分案件可以最终由国务院裁决,主要范围有:市级人民政府作出的行为 ; 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 国务院组成部门作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