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实施<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6-04-22 16:09:08 点击数:
导读:一、实施房屋征收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通知》按照项目进展的时间顺序,主要有确定征收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布调查摸底结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收补偿方案、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

一、实施房屋征收的主要程序有哪些?
  答:《通知》按照项目进展的时间顺序,主要有确定征收范围、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公布调查摸底结果、制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公示征收补偿方案、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存入、选定房屋征收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公告、公布评估结果、签订补偿协议等程序。
  二、征收住宅房屋,如何确定应补偿面积?
  答: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应补偿面积按以下规定执行:(一)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面积不足25平方米的,按照25平方米计算;(二)增加10平方米住房改善面积;(三)被征收房屋面积与住房改善面积之和不足45平方米的,按照45平方米补偿,差额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50%支付房款。(四)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
  三、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有什么奖励办法?
  答: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居民,《通知》规定,征收市区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5%的奖励,可按照“征一购一”的原则购买住房,不受住房限购政策限制。被征收人重新购买住房的,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四、住宅房屋征收,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征收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搬迁补助费:按每户1200元计发。
  (二)临时过渡补助费:
  1.选择货币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0元,一次性计发10个月。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2.选择房屋补偿的,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每月每平方米30元计发;逾期安置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60元,逐月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低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计算。
  五、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费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按什么标准发放?
  答:(一)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总额低于1200元的,按1200元计发。
  (二)停产停业损失补助费:
  1.被征收房屋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用途为商业、办公、工业等非住宅用途,或经区政府按规定程序认定为非住宅用途的;
  (2)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并在近3年内有纳税记录的;
  (3)房屋权属证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注明的营业地址相一致。
  对住宅房屋用于商业经营或其他非住宅用途的,具备上述第1条第(2)、(3)款条件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和本通知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以下分类标准执行:
  (1)商场类建筑(大型百货商场、超市等)、商铺类建筑(门面房、商铺等)、旅馆类建筑、餐饮类建筑、娱乐类建筑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2)商务类建筑(金融、证券、商业写字楼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工业类建筑(厂房、仓库等)、办公类建筑(行政办公楼等)和公共类建筑(图书馆、博物馆等)。选择房屋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和协议约定的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选择货币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照每月每平方米80元的标准,一次性计发12个月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3.选择房屋补偿,超过协议约定期限安置的,按上述第2条分类标准增加50%,逐月计发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
  六、房屋征收时,对无证房屋有补偿么?
  在实施房屋征收前,区政府指定区房屋征收部门或其他相关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等情况进行调查的,未登记建筑和用途不清房屋的产权人或使用人应当积极配合。区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管、城管执法、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调查情况进行认定,并出具意见。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认定意见处理。
  七、对于征收条例实施之前的拆迁遗留问题如何处理?
  答:《通知》规定,在《条例》施行前,已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原有规定办理。具备《通知》规定条件的,经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认定后,可依法予以补偿。
  八、市政府《通知》公布实施前,已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如何处理?
  答:《通知》规定,在国务院房屋征收条例发布后,本《通知》施行前,区政府已经做出决定实施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公告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九、房屋征收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达不成协议的如何处理?
  答: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房屋征收当事人签订补偿协议后,一方反悔怎么办?
  答: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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