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孙娄南村二层住宅区房屋拆迁案件的简要说明

  发布时间:2014-04-07 17:25:51 点击数:

 

                关于孙娄南村二层住宅区房屋拆迁案件的简要说明

尊敬的委托人:

    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接收你们的委托,代为办理孙娄南村二层住宅区房屋拆迁案件,近日因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发布《关于孙娄南村二层住宅区拆迁安置项目行政复议应对和行政诉讼工作的解析说明》,我对此存在不同意见,特予以说明,为便于还原真相,另将有关法律规定提供,以便于大家更好的了解法律规定。

    一、涉案项目的征地批文已经失效,不具备实施条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十四)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拆迁部门所依据的土地批复为1998年12月26日作出的《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用地的批复》(鲁政字[1998]368号),根据上述规定应当已经失效,关于这一问题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在部长信箱在解答群众来信时也做出了同样的说明,请你们一并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四十六条之规定,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批准,之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因土地批文失效,拆迁部门组织实施拆迁有权机关缺乏审批文件,不具备前提条件。

二、关于行政复议及诉讼的问题。

1、暴力逼迁问题向监察厅行政复议。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停水停电逼迁行为属于以暴力方式逼迁。我们认为无论拆迁部门实施拆迁应当保障被拆迁人正常用电,即使是无意损坏电力设施也应当及时检修恢复供电,因拆迁停电之后24户被拆迁人多次请求政府恢复供电,未得到任何解决,我所代理之后给区、街道领导发律师函、24户被拆迁人向监察部门实名举报要求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没有得到任何答复。24户被拆迁人无奈之下向省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淄博市监察局履行法定职责,监察厅受理行政复议之后,供电问题才得到解决。

     因为淄博市难以解决供电,我们向监察厅申请行政复议是为了让监察厅知悉地方政府的非法行为,解决供电问题,至于复议结果已无实际意义。

2、关于复议临淄区区政府非法批准拆迁问题。

在拆迁过程中拆迁部门多次发出拆迁通知书、告知书,并称具备强制拆迁条件、工作组下一步将启动法律程序,形势非常紧急,因拆迁部门陈述和其提供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安置协议书》对孙娄南村64户房屋拆迁,是临淄区政府批准,提起行政复议实际目的是为应对强制拆迁,当年政府没有启动强制拆迁,经行政复议,临淄区政府与淄博市政府确认,临淄区政府没有批准拆迁,这可以说明拆迁部门所称的批准属于隐瞒真相,我们对于临淄区政府没有批准拆迁的事实予以认可,既然没有经过批准就应该停止拆迁,该子案件行政复议决定生效说明拆迁部门的违法性,我们将作为办案证据。

3、关于申请行政复议撤销淄博市政府土地出让批复的问题。

律师对稷下街道办事处和恒生房地产公司的行为合法性进行调查,2013年3月3日获悉淄博市政府作出《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山东恒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批复》(淄政土(偿)[2003]252号),政府称以该批复将孙娄南村二层住宅区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给恒生公司。

涉案土地上是24户被拆迁人正在居住的房屋,因为房屋和土地不可分离,没有土地房屋如何存在?故淄博市的出让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正常居住生活的权利,与24户被拆迁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经查,恒生公司在2007年1月16日才取得“孙娄南村64户居民楼”地块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根据当时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九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淄博市政府2003年(淄政土(偿)[2003]252号)批复,明显违法。

行政复议结果我们试目以待,若复议机关不肯公正办案,必将提起行政诉讼,维护你们合法权益。

 4、关于起诉山东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决定的问题。

 因孙娄南村村民委员会、稷下街道办事处出具多份证明及证据称24户被拆迁人已经在2003年知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用地的批复》(鲁政字[1998]368号),省政府认为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予以驳回行政复议。

经我们与诉讼代表人详细核对:淄博市政府及临淄区政府及其部门从来没有告知过24户被拆迁人,在2013年1月18日准备强制拆除,2013年3月13日24户被拆迁人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方式获悉山东省人民政府已经于 1998年12月26日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淄博市临淄区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用地的批复》(鲁政字[1998]368号)批准将涉案土地征收,用于淄博市淄博市临淄区供销企业集团总公司的淄博布吉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故我们没有超过行政复议期限。

至于公告问题,(鲁政字[1998]368号)系1998年12月26日作出,2003年时才开始实施征地,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注1999年1月1日生效)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虽然本案中涉案征地批复1998年12月26日作出,其发放到临淄区政府后,但征用土地批复确定的用地单位一直没有用地,临淄区政府于2003年才开始具体实施征地,1988年土地管理法已经实施(1998年再次修订,同样规定需要公告),临淄区政府应当按照1988年修订后土地管理法实施征收,故应当予以公告。

关于这一案件我们已经提起上诉,详细说明见《行政上诉状》。

三、关于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问题。

我们认为,因涉案项目拆迁尚未经过有权机关作出征收决定或批准拆迁,根本不存在批准拆迁的具体行政行为,故不能实施拆迁,更不存在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退一步讲: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

管理法》《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行政强拆,强制拆迁必须申请人民法院,而行政复议及诉讼期限之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强制拆迁执行申请。

      最后,对临淄区人民政府稷下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孙娄南村二层住宅区拆迁安置项目行政复议应对和行政诉讼工作的解析说明》,我代表律师事务所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政府对我们24户被拆迁人普及法律知识!

依法治国是政府的责任,也是公民的义务,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通过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最后谈一点题外话:从去年有人到北京想找我面谈被我拒见、送特产被我们退还、谈判时请吃饭被我们拒绝,到今年对律师的批判,我作为一名多年从事征地拆迁专业的律师根据多年的职业经验,已经嗅觉到拆迁方的意图,但无论遇到什么样危险,本律师不会退缩,必将坚定不移的与24户被拆迁人并肩战斗。

                 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卫洲

                    2013年12月30日

附件: 1、中央纪委、监察部《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

       2、国务院发布《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6、《行政上诉状》

7、国土资源部部长信箱关于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有效期限的答复


上一篇: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公报 下一篇:权威访谈:正确把握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