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知识问答(二)

  发布时间:2016-07-25 12:18:33 点击数:
导读:目录(三)行政复议管辖60、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61、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标准是什么?62、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63、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

目     录

(三)行政复议管辖

 

60、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

61、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62、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

63、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64、不服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65、不服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66、不服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67、不服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68、不服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69、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0、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1、不服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处罚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2、不服县卫生防疫站等法定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3、不服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4、不服共同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7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该向哪一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时怎么办?

77、不服交警支队执勤民警作出的违章处罚决定,是否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78、什么是公安行政复议管辖?公安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具体形式?

79、什么是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有哪些具体形式?

 

 (四) 行政复议程序

 

80、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复议应当符合哪几项条件?

81、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的期限是多长时间?

82、行政复议机关如何确认申请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间?

83、什么是行政复议申请期限的延长?在哪些情况下可以延长复议申请期限?

8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方式有哪几种?

85、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怎样撰写申请书?

86、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已经被受理的案件,是否还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87、什么是"复议前置"? 哪些具体行政行为属于复议前置的范围?

88、什么是行政赔偿?申请行政复议时是否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

89、什么是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被受理后将产生怎样的法律效力?

90、行政复议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予答复的,申请人可以通过什么方法来解决?

91、什么是"复议不停止执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92、什么是行政复议的审理?行政复议审理前应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93、行政复议的审理范围包括哪几个方面?

94、行政复议机关应当采用何种方式审理复议案件?

95、行政复议机关采取听证方式审理复议案件应当按什么程序进行?

96、行政复议案件的法定审理期限是多长时间?

97、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可以撤回自己的复议申请?

98、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中止?在什么情况下中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99、什么是行政复议终止?在什么情况下终止复议案件的审理?

100行政复议调解应当符合哪些要求?

101、什么是行政复议和解?

102、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有哪些?

103、什么是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中应当包括哪些事项和内容?

104、行政复议决定有哪几种,其各自适用的条件是什么?

105、行政复议决定从何时开始生效,它具有什么样的法律效力?

106、什么是复议决定的执行?执行的方式有哪几种?

107、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可以采取哪些强制性措施?

 

(三)行政复议管辖

 

60、什么是行政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管辖是指各行政复议机关对行政复议案件在受理上的具体分工,即哪一类行政争议应由哪一类行政职能部门或哪一层级的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并作出决定的权限划分。行政复议管辖是以复议与诉讼的时机及权限界别为前提的。对于管辖时机,原则上采取自由选择制。

《行政诉讼法》第37条规定:"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复议管辖不同于行政复议主管。行政复议主管指行政复议的权限由一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只有行政机关才能按照《行政复议法》所规定的受案范围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主管解决的是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方面的权限和分工。行政复议管辖则不同,它解决的是哪一级或者哪一类行政机关具体进行复议案件的审理并作出复议决定的问题。明确行政复议的管辖范围,既有利于行政机关及时、负责、正确地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也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进行复议活动,防止发生因管辖不明,让申请人投诉无门,四处奔波的现象。

行政复议管辖与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行政复议管辖的主体是行政机关;而司法管辖的主体是各级人民法院。

(2)行政复议管辖的是由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争议案件;而人民法院司法管辖的既包括由法律规定由其负责管辖的刑事、民事案件,也包括除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争议以外的行政案件。

(3)行政复议管辖分工的依据是行政机关之间的不同层级和不同职能。

行政复议的管辖权只能由本部门的上一级机关行使,而不能跨部门、跨行业进行行政复议;而人民法院的管辖分工依据是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授权,原则上不存在跨行业的问题。

 

61、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标准是什么?

行政复议活动,既涉及行政管理的效率与目的,也涉及到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是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生在行政管理相对人和行政机关这两个不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行政复议活动只有在保障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前提下公平、公正地进行,才能实现行政复议的目的。

平衡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划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总体要求,具体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几项标准:

(1)方便行政管理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是 《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和根本目的。这就决定了行政复议管辖权的划分必须体现和贯彻便民原则,必须为申请人提供简便、有效的救济途径,使其能够及时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

(2)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发挥行政效率。行政复议的目的之一,在于将行政争议解决于行政程序之中,以保障行政管理活动有序、高效地进行,实现其所要达到的目标。因此,行政复议管辖的划分一定要符合行政机关内部的领导和管理体制,考虑行政效率,便于发挥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作用。当然,发挥行政效率必须以保障公平为前提。

(3)有利于复议机关解决专业性行政纠纷。有些领域的行政管理活动,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由此而引起的行政争议也往往涉及到复杂的专业知识。而不同行政部门之间各自掌管自己的专业行政事项,一般情况下并不通晓对方业务。因此,行政复议管辖的划分应遵循业务隶属关系的原则,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复议下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案件,这样有利于复议案件公正、合理、准确的解决。

(4)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由于行政管理范围的广泛性、内容的复杂性、对象的易变性,由此决定了行政复议所要解决的行政争议也是形式多样、内容复杂。

因此,在坚持上述标准的同时,《行政复议法》赋予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管辖问题上一定的机动性和灵活性,如在复议管辖权不明或者管辖发生争议时,应采取指定和移送管辖来解决这种问题。

 

62、什么是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什么是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

行政复议的一般管辖,是指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一般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行政机关的上下级隶属关系。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一般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不服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等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不服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不服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不服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6)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行政复议的特殊管辖,是指行政复议管辖上的特殊情况,即不能按照一般管辖的原则来确定的特殊管辖。

根据 《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特殊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2)对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3)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4)对接受行政委托的组织或个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5)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逐级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6)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7)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

 

63、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均有管辖权,总的原则是由申请人选择管辖。即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选择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这是行政复议便民原则在管辖上的直接体现。例如,朱某因宅基地问题,欲找村委会主任杨某反映情况,被其拒之门外。在与杨某之妻理论未果的情况下,她便坐在杨某家门口哭闹了近4小时,致使围观群众多达数十人。为此,杨某以朱某的行为影响了他的正常生活秩序为由,向县公安局报案。被申请人某县公安局对此案经过调查、取证,认定朱某的行为的确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2条的规定,作出了治安处罚裁决书,给予朱某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朱某对此不服,向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某县人民政府审理认为,县公安局对朱某作出的治安处罚裁决虽然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但是其处罚显然有失公正。因此,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 (3)项的规定,作出将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处罚裁决中"给予朱某行政拘留7日处罚"变更为"给予朱某罚款50元处罚"的复议决定。

又如,马某与王某有经济纠纷,双方曾发生过争吵,此后马某找到王某在校读书的儿子,并打了他一巴掌。王某知晓后遂找人对马某进行报复殴打。之后,某区公安分局下属派出所接到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将受伤的马某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口头传唤相关人员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在马某伤势不明的情况下,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予以留置盘问。马某的伤情后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区公安分局作出治安处罚裁决书,给予王某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王某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市公安局认为,区公安分局对王某作出治安处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在认定事实时忽略了与该治安案件紧密联系的马某在案发前曾对王某之子实施不当行为的事实,忽略了案发原因及被害人马某存在的过错,对王某予以治安案件最重种类和幅度的处罚显失公正。因此,市公安局作出将原治安拘留15天的处罚变更为治安拘留5天的复议决定。 从以上两起案件中可以看出,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对此类案件均有复议管辖权,但是究竟由哪个机关管辖,最终还取决于复议申请人的选择。在选择和确定具体的复议管辖机关时应当注意,申请人不能就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向两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如果申请人向两个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则应当由最先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管辖。

 

64、不服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中央垂直领导的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作此规定的理由有三:

一是考虑到这些机关的内部管理体制。在我国,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机关,因工作性质的需要而实行垂直领导体制。例如,海关总署统一领导、管理全国海关,各地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与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机关不存在领导关系。所以,地方政府对这些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就没有撤销和改变的权力。

二是出于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方面的原因。金融、外汇、国税等方面的管理,事关国家的整个经济宏观调控能力。为了加强国家的宏观调控力度,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的牵制,维护政令的统一,对这些部门的行政复议,作为一种例外规定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也是很有必要的。

三是因为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机密。国家安全机关是国家安全的主管机关,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般与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有关,因此不宜由同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

对国家安全机关作出的拘留、没收、驱逐出境、限期离境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上一级国家安全机关管辖更为适宜。 例如,某国税分局在清理漏征漏户过程中,发现杨某自经营以来一直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亦未向当地税务主管机关申报纳税,于是向杨某下达了《限期改正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税务登记及纳税申报事项,杨某未予理睬。该局决定对其分别处以800元和100元罚款。杨某以罚款过重为由,向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变更或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县政府在收到申请书后,将此案转送市国税局审理。本案中县政府的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只有该分局的上一级机关市国税局对此案才有复议管辖权。

 

65、不服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行政复议法》对工商行政管理、地方税务、质量技术监督等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复议管辖问题,规定得不够具体和明确,致使一些地方政府法制部门与上述部门在复议管辖权问题产生分歧。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认为,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对实行省级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只有对省垂直领导的省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才既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一些地方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则认为《行政复议法》第12条第2款的规定,所针对的情况仅是实行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问题,对省级以下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并不适用,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据第12条第1款的规定对此类案件同样享有复议管辖权。例如,湖南省各市、县地方人民政府2000年共受理并复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案件50起。 关于对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试行)》第10条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对省级以下各级地方税务局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省级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关于对地方质量技术监督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复议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及其他副省级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为了避免发生行政部门与地方政府这种管辖权之争,有的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部门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办法对《行政复议法》有关管辖的规定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但是,各地的规定也不尽一致,比如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规定,对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地税等实行地方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根据申请人的选择,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该行政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受理。而辽宁人大常委会发布的《辽宁省行政复议规定》则规定,对省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省垂直领导的省一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由此可见,全国各地各部门的做法并不统一。因此,在目前情况下,对不服工商、地税、技术监督等实行省级以下垂直领导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权问题,应当结合不同地域和不同行业的实际情况,根据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和中央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具体分析并作出正确选择。

 

66、不服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根据《宪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地方人民政府有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一般来讲,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对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活动实施监督,而不直接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但是有的法律也规定,对于由人民政府管辖的经济、文化和各类事务中的某些重大事项,或者不宜授权政府工作部门决定的其他事项,人民政府可直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法》结合我国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一般实行的下管一级的原则,规定对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根据《宪法》第108条的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因此,地方人民政府只与上级人民政府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与上级人民政府某一主管部门没有行政隶属关系。这也就决定了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只能由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而不能由上级政府的某一工作部门管辖。对省级以下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问题还应当把握以下两点:(1)上一级人民政府管辖,主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州、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乡、民族乡和镇人民政府没有复议管辖权。(2)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的管辖县人民政府,这时不服县 (区)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不应向省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例如,某县人民政府批准章某建房宅基地面积387平方米,章某建房时占用了与东邻冯某之间的公用巷道,实际占有宅基地 437.94平方米,超出批准面积50.94平方米。某县人民政府对章某已事实上占有50.94平方米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为其补办手续,并作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将违法占有的50.94平方米的使用权确权给章某。章某的东邻冯某,不服该批准通知书,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某县人民政府的批准是违法的,侵犯了其相邻权。某市人民政府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发现,某县人民政府的批准行为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不当,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 (3)项之规定,撤销了某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通知书》,并责令该县人民政府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67、不服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国务院各部门是国务院为行使管理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社会事务,根据法律而设立的具有特定职能范围的一系列机构,按照其职能或性质可分为四个部分:

a职能部门,包括各部、委员会、署、行,如卫生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等。

b直属机构,包括各局、署,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海关总署。

c办事机构,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

d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如由国土资源部管理的国家海洋局、由国家发改委管理的国家烟草专卖局。

此外,国务院还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了一些非常设机构,如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中央森林防火指挥部等。

国务院的非常设机构,一般来说没有管理日常行政工作的权力。但是,在某些情况下,国务院也会授权这些机构进行行政管理,如授予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审批无线台、站的权力。国务院各部门是国务院领导的政府工作部门。如果按照"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实行复议"的原则,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由国务院来进行复议管辖。但是,国务院不同于地方人民政府,它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从宏观和全局的角度处理行政事项,一般不承担大量的具体事务性工作。考虑到国务院的性质、地位、职权的特点,《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鉴于国务院应当对各部门的行政复议行为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法》又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同时,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然,究竟是提起行政诉讼还是申请国务院裁决,要由申请人自己选择。但是,申请人不能既向人民法院起诉,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而只能选择其一。如果申请人选择了向国务院申请裁决,那么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就是最终裁决,申请人不能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8、不服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不能向其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国务院申请行政复议,这可以说是一个例外性的规定。所谓省级人民政府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包括副省级城市或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是地方最高层级国家行政机关,它们共同的、惟一的上级人民政府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如果大量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国务院受理,显然会影响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削弱其宏观决策能力。因此,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同时,为了对省级人民政府对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进行监督,《行政复议法》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国务院的裁决为最终裁决。应当注意的是:(1)不服省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必须先进行原级复议,即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省级人民政府自己进行复议。对原级复议不服的,才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2)申请人不能同时既向原级行政复议机关申请复议,又向国务院申请裁决。(3)申请人只能在申请国务院裁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中选择其一。例如,某省某村的村民委员会不服本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依照《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向国务院提出行政裁决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复议决定,确认该村附近一片争议土地归申请人集体所有。国务院经审理认为,省政府将争议土地确认为国家所有土地符合法律规定,且符合法定程序。但是,其在确认土地使用权时,未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而是引用了已经废止的另一法规的有关条款,不符合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应当予以纠正。于是,国务院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1)维持该省政府确认争议土地为国有土地的决定。(2)将该争议土地使用权所依据的已废止的行政法规,变更为现行有效的行政法规。

 

69、不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所谓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公署,其行政层级相当于地市级。它们作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代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一定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实际上发挥着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职能。从法律上,这些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如果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受理对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复议申请,则应向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但是这样做不仅会给申请人带来两地往返奔波等诸多不便,而且还会加重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工作量和难度。有鉴于此,《行政复议法》规定,对于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行政公署申请复议。同时,对于行政公署所属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除了该县级人民政府有复议管辖权以外,行政公署所属的相应主管部门也有管辖权。虽然我国现行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中,尚没有将行政公署对县级的领导权、监督权加以明确规定,但是《行政复议法》所作的上述规定,无疑为行政公署行使对不服其所属县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管辖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许多省、自治区人大也以《行政复议法》为根据,通过地方法规的形式,对此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补充。

 

70、不服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所谓派出机关,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有效地行使职权,管理本行政区各个不同区域内的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按照《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有以下三种:(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2)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派出机关执行派出它的人民政府的决定和命令,有权发布决定、命令和指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具体行政行为。虽然派出机关不是一级政府,但根据政府的授权履行一级政府的职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独立对外行使职权,也能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也应成为被申请人。同时,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其派出机关,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派出机关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省、自治区、县、自治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与其派出机关的关系,决定了它可以管辖对其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也与我国整个行政复议制度确定的复议管辖以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为主的原则相符合。因而《行政复议法》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各级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对行政公署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行政公署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对区公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区公所的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3)对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设立该街道办事处的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例如,王某与杨某系夫妻,2000年他们在某街道办事处办理了离婚手续。2001年,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杨某单独向街道办事处提供了一份复婚协议书,该街道办事处随即作出了撤销王某与杨某离婚证的决定,并为杨某出具了其与王某系夫妻关系的证明。王某得知后不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政府认为,该街道办事处在作出撤销离婚证决定前没有告知王某,作出撤销决定后也没有送达王某,违反了法定程序,故依法撤销了街道办事处的决定。

 

71、不服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处罚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此,不服公安派出所的治安处罚而提起的复议申请,应当由派出它的县、市、区公安 (分)局负责管辖。 派出机构是指政府的一些工作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需要而设立的行使相关职能的机构,如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公安(分)局设立的公安派出所,县、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的税务局设立的税务所、工商局设立的工商所等机构。它们虽然都是派出机构,但并不是都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更不是在任何方面都有权力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税务所是市、县税务局的派出机构,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征税的职权,但是能否处罚税收违法行为,则不一定相同,有些税务所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具有行政处罚权,有的则没有得到这一授权。关于哪些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实施何种具体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警告、50元以下罚款的处罚,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这一法律规定明确了公安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些治安处罚,由此引起的行政复议,公安派出所是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对于这些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复议案件,一是可以由派出它的政府工作部门管辖,如对公安派出所作出的治安处罚提起复议由县、区公安 (分)局管辖,因为其对自己设立的公安派出所有领导和监督权;二是也可以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管辖。《行政复议法》的这种选择性规定充分体现了便民和公正原则。但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则由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的复议,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管辖。例如,对海关广东分署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既不能向国务院申请复议,也不能向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而只能向海关总署申请复议。

 

72、不服县卫生防疫站等法定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县卫生防疫站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的,应当由直接管理防疫站的县卫生局管辖。法定授权组织,是指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一定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比如,卫生防疫站是事业单位,但是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卫生防疫站对食品违法行为和公共场所卫生违法行为,有权予以处罚。法定授权组织本身不是行政机关,但是由于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它取得了行政主体资格。因此,法定授权组织在行使所授行政职权时,具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法律地位,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对外行使职权,也能够以自己的名义承担因行使行政职权引起的法律后果,成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这时其行政复议机关就是直接管理该组织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具体来说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该地方人民政府管辖。如市自来水公司是属于市人民政府直接管理的,就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复议管辖。 (2)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某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向该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提出。如县防疫站由县卫生局直接管理,就由县卫生局负责复议管辖。 (3)如果该授权组织的直接管理者是国务院的某一工作部门,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由国务院部门管辖。如对教育部直属高校不予颁发学位证书不服的,应当向教育部申请复议。此外,如果被授权的组织超越授权的范围和界限,并且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仍然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管辖权仍然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的工作部门行使。需要指出的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有着严格的条件限制。这里所指的法律、法规,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而不包括行政规章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规章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将行政管理职权授予给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组织。

 

73、不服受委托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应当由什么机关管辖?

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把一定的行政事务委托给一定的组织、个人或其他行政机关去完成,其行为后果归属于委托机关的法律制度。例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警告、50元以下的罚款,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在这里,公安机关是委托机关,乡(镇)人民政府是受委托机关。 受委托组织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行政职能。因此,受委托组织只能以委托机关的名义,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对其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律后果也由委托机关承担。如《行政处罚法》规定,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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