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局未经预审颁发土地证被依法撤销

  发布时间:2016-07-25 15:15:18 点击数:
导读: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日照市某国土资源局在为日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供地并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审,构成程序违法,被该院判决撤销了该土

 

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土地行政登记案件,日照市某国土资源局在为日照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项目供地并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审,构成程序违法,被该院判决撤销了该土地使用证。国土局和电子公司提起上诉后,二审法院依法维持了原判。

电子公司系2006年4月6日成立的中外合资企业。其于2006年4月30日与日照市高科技工业园管理委员会签订协议,由高科园管委将其管理的工业园内位于临沂北路西、园中南路北的61860平方米土地划给了电子公司使用。随后,国土局于2007年1月5日向电子公司颁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将相关土地使用权出让给电子公司,地类(用途)为工业,终止日期为2056年12月19日。国土局在为电子公司审批颁发该土地使用证过程中,未按相关规定对电子公司该建设项目用地进行预审。

2010年6月12日,山东某能源有限公司以国土局向电子公司出让的土地使用权项下的土地系能源公司项目的二期用地,且国土局向电子公司颁发土地使用证的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0年6月13日,该院指定东港区法院审理此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

 

用地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另外,国土资源部2004年发布的国土资源部令第27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核准或者批准建设项目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完成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土资源部门在为相关企业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时,应当进行相应审批,而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预审是必经程序,不经预审不得办理供地手续。本案被告在为电子公司供地并办理涉案土地使用权证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预审,构成程序违法。据此,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国土局向电子公司颁发的相关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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